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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0-08-0508:43来源:蜂巢物业管理网作者:秩名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检查
2、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附属构筑物包括围墙、烟囱、水塔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供水设施、电气设施、燃气设施、供暖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 第三条【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3、。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农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在房屋建筑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告知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使用安
4、全责任】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 8 第六条【管理责任】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使用安全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对危害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
5、政部门,对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综合管理范畴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综合管理范畴的,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对属行业管理、公共治安管理范畴的,是指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第七条【检查维护】使用安全管理人应当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按照规定检查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房屋的; (二)房屋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 (三)木质产品和木质构件的虫蛀、腐朽等现象; (四)白蚁蚁害区蚁情; (五)金属构
6、件等防腐或者防火涂层的完好性; (六)室内外公共区域装饰装修的松动、起翘、脱落等现象; (七)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安全牢固情况; (八)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空调的运行状况; (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性; (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特种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及运行情况。 第八条【安全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的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经过
7、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使用人责任】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安全管理人报告,对房屋建筑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予以配合。使用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使用安全的行为:8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蚀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8、、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擅自拆改防雷装置; (六)擅自拆改燃气、供暖、供电等设施设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装修要求】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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