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

ID:52647301

大小:85.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3-29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_第1页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_第2页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_第3页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_第4页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217号《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a)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为了规范人参种植、加工、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参产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第四条在本省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

2、本办法。用于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同时遵守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人参可以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人参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第六条品、工艺品等产品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人参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特产、人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发展人参产业。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参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人参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参种植第十条实行人参标准化种植管理制度,规范人参种植行为,保障人参质量安全。第十一条规划人参种植区域,划定长白、

4、抚松、靖宇、临江、江源、安图、敦化、珲春、汪清、和龙、集安、通化、蛟河、桦甸、辉南等县(市、区)为人参主要种植区域。第五条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参种植计划涉及使用采伐迹地的,应当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没有列入人参种植计划的用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实行林参间作。第七条第十三条 种植人参应当遵守人参种植

5、技术规程。6第一条人参种植技术规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部门要加紧研究制定大宗人参品种标准。鼓励和支持人参种植者按照GAP标准种植人参,并重点扶持种植符合国际标第二条准的优质人参。第五条第十四条 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二章(一)种植者姓名(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第三章(二)种植地块位置、产地环境、土壤类型;第六条(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第七条(四)病、虫、鼠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发

6、生和防治情况;第二章(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第三章(六)销售去向。第八条禁止伪造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在人参收获后保留5年。人参种植档案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章第十五条 禁止在种植人参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第三章(一)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第四章(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第五章(三)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第六章(四)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第九条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人参规划区域内,不破坏森林植被和利用非林地种植人参。第十条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主要

7、种植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第三章人参加工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人参加工是指收获后的人参经过物理或化学等工艺和方法,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制成人参产品的过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应当

8、向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做出具体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