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及其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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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及其完善*易延友内容提要: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抓捕、截停、带到为目的的措施和以保证被告人出席审判为目的的措施两大类。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西方国家从适当根据、令状主义、迅速带见法官等方面对羁押之前的抓捕、截停进行了规制;从羁押适用的法定理由、决定主体、上诉救济以及迅速审判等多个角度对审判前的羁押进行了规制。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也涵括了以拘留为中心、以留置盘问、公民扭送为补充的抓捕、截停、带到措施,以及以逮捕为术语标志的审前羁押措施和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形式的审前释放措施,并对这些措施设置了与西方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差别的规制机制。尽管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较为完备,但仍需从拘

2、留的临时化、逮捕羁押的司法化以及监视居住的自由化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引言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通常可以概括为“抓”、“押”、“审”三个阶段。其中,“抓”指的是抓捕、截停、带到等措施;“押”特指审前羁押或未决羁押;“审”是指审判以及定罪后对被告人判处的自由刑。在现代社会,无论是抓、押还是审,法律都给予各种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限制,以实现对保障自由的需要,其基本的原则是任何人有权被推定为无罪,从而在未被最终定罪之前,任何公民在被指控刑事犯罪时均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从而在制度上生发出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免受恣意侵犯的具体规定。本着防微杜渐的精神,各

3、国法律对于审判前的抓捕、羁押措施均给予高度重视,从各个角度进行规制。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但多年来,学术界对西方强制措施的理解和介绍仍然有些隔靴搔痒,对中国强制措施的分析和阐释也有些雾里看花。因此,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国内法上法解释学的角度,对于强制措施的论述,都有待深入。本文第一部分以刑事诉讼进行的先后顺序以及功能目标为标准将强制措施区分为以抓捕、带到为目标的强制措施以及带到之后的取保释放和审前羁押措施。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阐释西方各国在宪法和法律上对上述各种强制措施施加的各种规制。第三部分分析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46·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及其完善法对强制措施的规

4、定,展示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功能与体系。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宪法与法律对强制措施设置的约束机制,指出目前法律框架下强制措施约束体系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五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进行分析和评论,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措施的修改既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也大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与体系(一)作为抓捕、截停、带到手段的强制措施任何政府,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一个步骤,必然是将其抓捕、截停、带到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作为抓捕、截停、带到措施的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的抓捕、带到措施,对重大嫌疑分子的截停、盘问措施以及非紧急情况下对危险较小之人

5、的带到措施。1.对现行犯和准现行犯的抓捕、带到措施现行犯和准现行犯是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概念,〔1〕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亦采用此概念。黄东熊教授指出:“所谓现行犯乃指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被发觉者而言”;另外,被追呼为犯罪之人,以及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明显可疑为犯罪之人,被视为准现行犯,等同于现行犯。〔2〕对于现行犯,世界各国都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实施临时性的人身保全。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对于犯可提起公诉之罪的现行犯,任何人均可当场抓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正在被追捕之人,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暂时逮捕。日

6、本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逮捕现行犯。”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亦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得径行逮捕之。”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现行犯的犯罪嫌疑十分明显,不经司法审查也不容易发生错误;二是出于缓不救急的考虑,对于现行犯只有先行采取紧急措施,才不致使犯罪继续,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3〕2.对重大嫌疑分子的截停、盘问与逮捕(紧急逮捕/紧急拘留)重大嫌疑分子,是指除现行犯(准现行犯)之外的、被强烈怀疑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重大嫌疑分子中的“重大”,一是指怀疑的程度比较强烈,二是指怀疑的犯罪比较严重。例如在德国,警察对怀疑实施了犯罪的人可以责令停止,进行搜查和拘禁,拍照或提取指纹,

7、以便确认身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3b条);对于有犯罪嫌疑而又有逃亡之虞的人可以暂时逮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这里的责令停止和暂时逮捕,针对的都是有重大嫌疑而又不属于现行犯的情形。例如,警察和一名普通公民同时在大街上认出了两天前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警察可以对此重大嫌疑分子实施暂时逮捕,而普通公民则无权实施暂时逮捕,因为该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现行犯。〔4〕在我国台湾地区,警察对于有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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