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阳光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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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浩阳光佳园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甲 方: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甲方)乙 方:                (以下称乙方)为加强中浩阳光佳园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甲方将中浩阳光佳园小区(南楼、北楼)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物业管理。一、委托管理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二、物业管理费:在物业管理期限内,小区的物业费由乙方按每平方米0.20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主要用途:1、支付管理人员工资;2、支付小区绿化及道路维修;3、支付楼梯间照明部分的维护、维修;4、支付

2、供电及变压器的维修费用。自来水按每立方2.10元及公用电费由乙方代为收取,每月15日前按时到相关部门交纳。物业管理及水、电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加价收取物业费和水、电费。小区的取暖费及宽带网用电费,由公司统一收取。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为业户提供物业服务,要保证小区的地面、花草树木、楼梯间、门窗、地下室公用部分整洁、完好、卫生。2、乙方应对小区车辆的停放进行有序管理,不得影响他人通行,禁止外来车辆停放。3、乙方应对小区住户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

3、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院内、楼前停放,防止造成丢失和损坏。4、在物业管理期限内,乙方对小区的住户有反偷盗、安全用电和消防等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并对本小区防偷盗、安全用电、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和经济责任。5、积极协调邻里之间关系,做到零投诉。6、乙方在管理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职、离岗。四、其它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签订日期: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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