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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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通知)办字﹝2012﹞9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分区:《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8日—1—临沂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

2、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单位等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15座以下)等。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

3、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2—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车辆配备、使用监督和报废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编制按照5人4辆,7人5辆核定;不足或超出部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核减或增配

4、。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2人1辆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按照1辆核定。(二)一般公务用车按每20人1辆核定编制,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重要接待任务等有关部门,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可视情增配,但增配的数量不超过部门车辆编制总数的10%。(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3—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编制按单位核定。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

5、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兼职负责人用车列入工资所在单位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上级调拨车辆占用单位车辆编制。第七条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的单位的车辆编制,即时核定。第八条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三章配备管理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十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机

6、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4—(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配备。第十一条党政机关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下同)和旅行车(15座以下,下同)。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应当配备国产车,但必须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不经备案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购车批准手续。经审批后配备的越野车、旅行车纳入车辆编制管理,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16座以

7、上,下同)。工作需要时,可以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接待用车按有关规定配备。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如遇技术、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统一处置更新,旧车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拍卖、与厂家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新购车辆,必须依据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购买汽车批准单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凭单,到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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