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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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新光人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投保新防癌終身壽險者,本附約所稱主契約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主被保險人本人主要給付項目: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意外殘廢保險金3.意外失能保險金4.特定意外加倍給付5.傷害住院保險金6.傷害手術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

2、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86.03.03臺財保第862392868號函核准92.03.27台財保字第0920703010號備查92.10.22台財保字第0920705220號函修正93.08.23新壽商開字第0065號函備查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96.01.15新壽商開字第0007號函備查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96.

3、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99.04.01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1號令修正99.07.23新壽商開字第0990000220號函備查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本「新光人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定義本附

4、約所稱之「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醫院」、「住院」、「原來工作」、「報酬」係依下列規定: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而言。二、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者。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四、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診療者。五、原來工作

5、: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當時被保險人所從事的工作,如被保險人並未從事任何工作時,則「原來工作」係指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最近一次所從事的工作。六、報酬:係指工資、薪金、佣金、營利所得......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的勞務而獲得的對價。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或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同意承保而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第四條:附約保險費的交付本附約如係與

6、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中途申請投保者,應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第五條:附約保險期間及續保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之始期日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除被保險人年齡屆至第六條續保保險期限或有第廿三條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八條之約定。第六條:續保保險期限本附約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其續保保險

7、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六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零時止。第七條: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調整與交付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以續保當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費率,並按被保險人續保當時職業重新計算,要保人應於續保始期日或本附約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內交付之。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公司依實際經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所調整之保險費率者,本附約之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第八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

8、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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