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大运新城片区法定图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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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LG201-04&05&07号片区[大运新城地区]法定图则目录1、总则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5、配套设施规定6、道路交通规定7、地名规划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1、总则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龙岗区龙岗中心组团西部,机荷高速、深惠大道以北,黄阁路以西,规划龙岗区盐龙大道以东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854.80公顷。1.2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龙岗中

2、心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大运新城规划设计国际咨询及优化汇总方案》等。1.3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公共设施优先开发原则;土地集约使用原则;持续活力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的原则;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原则。1.4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确定。1.6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3、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8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1.9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1.10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废止。返回目录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山水环境突出,交通便利,配套设施

4、完善,具有国际、国内大型体育赛事接待能力的城市片区;居住、体育、会展、教育、高新产业和谐发展的示范新区。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全民健身基地,大运新城的主要组成部分;设有大型体育设施、会展设施,以居住、体育、会展、教育、高新产业及交通枢纽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片区。返回目录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3.1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团体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G)等八大类。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

5、图表”。3.2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导引,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3.3规划区范围内除保留现状荷坳新村外,其余旧村住宅用地进行改造,统建上楼,集中安置于06-01地块。3.4规划保留位于规划区北部的工业园区和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用地单位,而对于位于清霞路以南地区的工厂进行改造,迁出规划区异地安置。3.5图则中保留的原新村住宅用地和转型利用的工业用地在未来改造时,应符合图表中地块相容性的规定。3.6规划将10-07、

6、10-08两个地块确定为体育发展备用地,二类用地性质兼容政府社团用地及公共绿地。该区域列为特别管制区。鉴于目前规划前景暂不明确,该区域地块近期应严格控制预留,适当时候可以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专项规划研究确定其开发方式。该地块不排除结合大运公园整体设计的可能性。3.7地块11-10,11-14,11-15,13-01和13-02五个地块,一类和二类用地性质中不得相容C5(游乐设施用地)。3.8地块12-01现状为龙岗中心城水厂用地。若该水厂于中远期搬迁,则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开发强度需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及本地区规划定位,做专项研究,予以确定。3

7、.9规划对于部分合法宗地位置略有调整,若该地块尚未建设,建议依据本次图则所确定之位置建设,若已经建设,近期可予以保留,一旦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位置相符。3.10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3.11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12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

8、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3.13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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