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赴公民營機構參訪、研習、研究及參與營運」市地重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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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赴公民營機構參訪、研習、研究及參與營運」 市地重劃操作實務不動產經營系胡學彥老師100.12.12大綱參訪公司簡介市地重劃目的市地重劃基本作業市地重劃案例分析結論參訪公司簡介亞興測量有限公司40354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81號13樓主要服務工作項目—地形數值測量、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市地重劃目的「市地重劃」係將都市內雜亂不整、畸零細碎的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土地,利用科學的方法予以交換分合,並配合公共設施的興建(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之10項公共設施,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比例共同分擔),經由重劃後將使得原有畸

2、零不整的土地,得以成為方正之丘塊,且每一宗基地均面臨道路適於建築。相關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都市計畫法(#48,#58)「市地重劃實施辦法」(92.01.24),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市地重劃辦理機關為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市地重劃優點及功能政府部門而言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抵費地」標售後,可能有盈餘產生。地主共同分攤重劃區內之相關公共設施,符合公平原則。促進細部計畫推動實施。私人而言重劃後可取回完

3、整坵塊土地,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省40%土地增值稅(第一次移轉)。減繳地價稅1/2兩年。市地重劃缺點(限制)辦理市地重劃需土地權利關係人半數(面積亦同)以上同意,且重劃面積不宜過小(至少一個街廓)。重劃完成後,後續的開發仍由私人推動,政府部門不易掌控,地主常待價而沽,容易造成土地荒廢。公共設施興闢僅限於重劃區內,外圍公共設施常無法配合,影響重劃整體效益。參與市地重劃者須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是地重劃作業費及工程款等項。市地重劃範圍內所應地主共同負擔項目依據「地市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公

4、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前項第1款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市地

5、重劃基本作業(公辦)選定重劃地區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重劃區現況調查、測量、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及土地分配(土地分配以重劃前原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並面臨原有道路線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估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及清償財務結算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原則→重劃前原有位次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調整分配土地原則→主管機關調整分配未達到原有街廓最小建築面積的土地重劃前位於公共設施用地12345(2)(1)(3)(4)(5)(4)抵費地重劃

6、前地籍線重劃後地籍線重劃前位置重劃後分配位置(1)1圖例(2)範例說明面積未達標準申請合併分配同一位地主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的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1/2者,該地主申請與其他地主合併分配,未申請合併分配者,應以現金補償;若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1/2者,重劃單位得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的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範例說明重劃前地籍線重劃後地籍線重劃前位置重劃後分配位置(甲)甲20m10m乙甲(甲,乙)圖例甲分別共有土地單獨分配分別共有的土地,共有

7、人依該筆土地應有部分計算的應分配面積,若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上一點說明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甲(1/2)乙(1/4)丙(1/4)經甲乙、甲丙、乙丙或甲乙丙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且協定位次如右甲(1/2)丙(1/4)乙(1/4)經地籍套合都市計畫圖甲(1/2)丙(1/4)乙(1/4)住宅區道路商業區類型一甲(1/2)丙(1/4)乙(1/4)住宅區道路商

8、業區依原位次分配原則結果甲分配於住宅區分配於商業區乙丙因位於公設用地故需調整分配至其他坵塊甲(1/2)乙(1/4)丙(1/4)類型二經甲乙、甲丙、乙丙或甲乙丙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且協定位次如右甲(1/2)丙(1/4)乙(1/4)經地籍套合都市計畫圖住宅區道路商業區甲(1/2)丙(1/4)乙(1/4)住宅區道路商業區依原位次分配原則結果甲分配於住宅區分配於商業區乙丙甲(1/2)丙(1/4)乙(1/4)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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