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李若山 - 复旦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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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郑TT文会汁责任的法律思考一乍若山最近,郑TT文资产貳组一事,又将我国的证券界闹得沸沸扬扬。在被有些专家机构称之为"这©方案是H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TT文得到最好结果”(2000年12月6日新民晚报第29版)的赞扬声中,我们且看曾经是郑丙文投资者的遭遇。想当年,“郑而文”刚刚上市时,可谓风光十足,其显赫的销售业绩和利润,在上市后短短的一年间(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其股价便从8元抬升至22.7元。就在此时,有一位S市刚刚退休的老工人,在听信了某些人对其财务报表屮的经营业绩的介绍后,将其毕生积希6力元屮的一半,以毎股近20元价格,购入了10000多股“郑百文”

2、这只股票。此后,尽管“郑百文”的价格不断冋落调整,又经过了除权和填权,其股价在1997年年底还是收市于15元左右,但这位老工人对“郑TT丈'的会计业绩坚信不疑。1998年,“郑丙文”1997年报闪亮登场,年报中的数据显示,郑百文”97年的销售额继96年之后再次翻一番。在深沪八百多家上市公司屮,“郑百文”以70.46亿元的销售额排名第五,仅次于“四川长虹”等超级人盘股。身居中原腹地的“郑而文”能够拔得商贸类上市公司头筹已属不易,竟然还能与“四川长虹”,“上海石化''等股市巨霸相争,于是投资者们亳不犹豫地将其列入了绩优股的行列。这位老丁•人在庆幸自己当初决策正确之余,毅然将自己另一半

3、的积蓄也投了进去,期待更为丰厚的冋报。然而,事实却与老工人的希望截然相反。1998年间,“郑百文”的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年末的收盘价仅为6.97元。随后,“郑帀文”1998年年报证实了老工人和众多投资者的忧虑,冋报不再是丰厚的股利,而是巨额的亏损。时至今日,’'郑7T文”因扭亏无望,只得进行重组,在新方案中,强制性要求投资者要么无偿贡献50%的股权,要么被所谓的公平价格收购,这位老工人在再三权衡之余、痈心疾首地说:“到底是股市发疯了,我发疯了,还是'郑百文'的会计报表发疯了?”而业内人士却说,“谁也没发疯,只不过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小心罢了,引入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国际股市必然现象,

4、谁叫你不小心,自认倒霉吧!”事实是否应该如此呢?对郑百文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我们承认,在证券市场屮,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然而,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把握,是有先决条件的。即应该得到被投资公司的真实、公充的会计信息。如呆在得到了这些会计信息之后,投资者仍然作出冒险的决策,那么,一但因投资失误而造成损失,就属于白认倒霉。问题是,在郑TT文事件中,投资者得到的是虚假的会计信息。从新华社记者所揭需的消息來看,在上市过程屮,郑百文要求有关厂家开出只供做帐、而在法律上无追溯权的所谓的“返利”合同,以胡加帐面利润,这就是典型的虚假会计信息。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作出的投资决策,如何要投

5、资者“自认倒霧”呢?这是不公平的。当然,冃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査所谓的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也会对郑丙文作出象红光实业公司一样的行政处罚、共至刑申处罚。然而,这些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挽冋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当投资者得知郑氏文公司管理部门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了他们,除了行政刑事处罚外,他们能否予以民事起诉,以保护自身利益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是很难成功的。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1.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木原理,公司与董爭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公司董爭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

6、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贾任。然而,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屮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爭Z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蚩專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对股东宜接负贾,股东能不能有接起诉违法的萤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也是相当含糊其词的。实际上,所谓“股东集体代位诉讼权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适成损害,如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时,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迅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山此可见,股东行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时,既保

7、护了该股东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然而,曲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东诉讼代位制。因此,只能依靠一位位股东单独起诉,既旷II费时,亦无立法依据。2.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其次,即使投资者知晓郑百文管理部门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对其进行欺诈,按中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也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必须举证证明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有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氐告的投资人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索:即郑冇文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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