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城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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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門城市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為社會培養有用人才,根據《澳門高等教育法》和大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我校學籍的各類學生。第三條學校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過程中,應當(一)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申訴權的原則。(二)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二章處分種類第四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一)書面

2、警告(二)嚴重警告(三)留校察看(四)勒令休學(五)開除學籍第五條凡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決定書,要在學生學籍檔案內存檔。被處分學生若為獎助學金獲得者,取消其獲獎資格。對於被處以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學生,學校保留公告對其處分的權利。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和處分第六條學生違反大學有關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事項者,均視情況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一)對本校人員及其他學生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二)故意損毀大學的財物或其他公物;(三)盜竊或騙取本校或他人財物、侵佔或貪污行為;(四)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測驗時作弊;(五)考試時行為不當

3、,或違犯大學所訂之考試規則;1(六)偽造、篡改或冒用本校之文件、成績或紀錄;(七)違犯大學規章或違背大學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科研或其他行政活動;(八)未經許可在校內進行有可能擾亂校內秩序或紀律之集體活動;(九)各種間接或直接投注賭博活動、酗酒、濫用藥物等或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十)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或可鄙之行為;(十一)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實或虛假之聲明;(十二)妨礙教職員工執行職務;(十三)在校內儲存危險物品或持有違禁物品者;(十四)具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第七條考試違規或作弊第一次作弊::該

4、科以零分計算,發出嚴重警告;第二次作弊:該科以零分計算,給予作弊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存入學生檔案);第三次作弊:給予作弊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第八條抄襲行為學生應以獨立思考及創作能力來完成所有課業,包括平時作業、研究報告或論文等。如需引用他人著作或論點,則必須加以註明,否則將視為抄襲。如學生對抄襲行為有疑問,應立即向課任老師作出查詢。(一)抄襲行為包括:抄錄已出版或未出版之資料(包括同學作業及課堂筆記)而不加引號。意譯或摘錄他人著作而不加註明。引用他人之論點而不加註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不註明。引用他人之調查統計結果

5、而不加註明。抄錄互聯網上資料而不加註明。其他上述未有列明之情況,將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作出處理。(二)懲處抄襲行為被視為學術上嚴重的盜竊行為,抄襲他人或讓他人抄襲所做之有關作業項目、研究報告或論文等將一律以零分計算,並視情節之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第九條參與賭博活動初犯者留校察看;再犯者予以開除學籍懲處處分。第十條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以下處理:(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2(二)動手打人,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三)

6、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五)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六)因打架鬥毆致人人身傷害者,在其向受害者做出經濟賠償後,大學視其情節給予處分。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任何一項之行為,得視情況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勒令休學處分之項目且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二

7、)留校察看處分撤銷後,再犯重大過失者;(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者;(四)嚴重損害校譽者;(五)嚴重違反校規造成惡劣影響者;(六)觸犯刑法,且經法院判決者;(七)學生冒用或偽造學歷證明文件;(八)具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第四章處分管理許可權和處分程式第十二條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式與管理(一)大學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事務的副校長任主任,成員包括教務長、學生事務處處長、教師代表、校學生會代表共同組成。(二)給予學生處分,由學院或學生事務處填寫《澳門城市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詳見附表1),詳細

8、列出學生違紀事實,報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批准。(三)對於學生的違紀處理,有關學院可以在處理前向學生事務處、教務處等相關部門提出諮詢。(四)有關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生事務處有權提出異議,要求該院重新審議。(五)相關學院、教職員要依照本條例對違紀學生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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