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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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9卷第1期工会论坛V01.19No.12013年1月TradeUniOllS’TribuneJan.2013【法学新论】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王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抵押权是以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其鲜明特征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一物数押”现象难以避免,这样就产生了抵押权顺位及其处分问题。让与、变更和抛弃是抵押权顺位处分的三种表现形式,三者之间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辨析对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均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抵押权顺位;让与;抛弃;变更【申图分类号]D92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153(2013)O1

2、—0055_-o3抵押权人是拥有次序权的,这在抵押权顺位处位的让与是债权人处分其优先顺位的权利,跟他人分上得以体现,并且抵押权的顺位作为物权利益来没有必然联系,若在法律中规定债务人可以对此进说,又具有其经济意义,抵押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干预是不合理的,“至于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其作为影响,虽实际上可能发生,然该债权人本不能期待债交易的客体进行处分。务人的其他债务会由该债权人通过在其他人的抵押一、抵押权顺位的让与物上行使抵押权而受到清偿,既为债务人,本应有履抵押权顺位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法律尽管没行债务的义务,故对于该债权人来说只能对其债务有明

3、文规定,但是抵押权人可以对其抵押权的顺位人作履行该其他债务的期待,因此,其对于债务人的进行转让应是毋庸置疑的。n其他债务通过抵押权的行使而满足的期待利益当然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一种法律行为,指的是在没有法律上给予照顾的必要”[4]。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将其本人第二,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双方当事人须达成合所拥有的在先顺位让与给同一顺位或在后顺位的抵意。因为顺位的让与不会对债务人、抵押人或其他押权人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只抵押权人的地位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该合同发生在就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多个抵押权人之无须得到这些人同意。间。第三,若抵押权顺位的让与跟第三人存

4、在利害(一)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成立要件关系,须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第一,当事人须是同一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日益进行损害是权利行使之前提,所以,如果抵押权顺本民法典》之375条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为位的让与对第三人的既存利益产生影响时,此让与同一债务人的共同债权人”乜,部分日本学者赞同此就须得该第三人同意。观点,“就其理由,大概是认为,同一债务人之债权人第四,让与须进行登记。抵押权要产生与他人来说,债务人对其债权都负有清偿的义务,故债权人对抗的效力必须要经过登记,因此也应该对其顺位相互之间进行抵押权的让与对于债务人和其他抵押的让与予以登记,若不登记,那么在与第三人对抗

5、时权人都不发生影响,而若认为同一抵押人的抵押权此顺位让与就没有效力。人之间可进行转让,由于抵押人可能不是债务人,而(二)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是物上保证人,此时,便可能对抵押人及其他抵押权在这一问题上,目前学界主要分为四种不同的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然而有些日本学者认为,这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顺位让与的效力仅限于让样的影响并不大,只要让与方与受让方是同一抵押与双方之间受偿顺序之相互交换。这种观点实务操人的抵押权人就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大部作起来简单易行,但是这样却很可能会损害其他抵分持此观点。通过上面的描述不难发现,抵押权顺押权人的利益。所以该主张不可取。第二种观点认收稿日期:2

6、013-01-15作者简介:王艺(1986一),女,山东潍坊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55王艺: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为,受让仅能在让与方享有的债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二)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效力对于超出的部分受让方仍与让与方共同在原次序上1、相对抛弃的效力。相对抛弃后,抛弃顺位者按比例受偿。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有相似之与受让人处在同一顺位,各自依其债权比例对行使处,不同的是让与方在次序让与后并不取得受让方抵押权后得到的总金额进行受偿。但在具体的分配原来的受偿位次,而是在受让方原受偿位次的下一方法上,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位次。第四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次序在让与后

7、,抵押为“抛弃人和受益人各自按自己的抵押权顺位行使权的原有位次关系并不发生改变,让与方与受让方抵押权。然后,将各自行使抵押权的收益进行汇总,仍在各自的位次上受偿,但是受偿后,应将双方的受最后按照抛弃人、受益人债权的比例就该总金额进偿金额相加,而对于该相加的受偿金额,受让方可以行分配。”口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顺位抛弃后,受优先受偿。益人不得行使抛弃人的顺位权,应先根据自己原有笔者以为以上四种学说中第四种学说是最科学的顺位行使抵押权,然后按照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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