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顺位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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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占缸金2013·6(下)◆法学研究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顺位选择雷槟硕韩晗摘要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先后设立或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对于这个问题很少有学者在一个整体的框架下去分析,就担保竞合的各种类型作出体系化的阐述。本文是在一个框架下去分析论述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选择的问题,以期进一步明晰担保物权竞合顺位问题的解决思路。关键词担保物权竞合顺位选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者简介:雷槟硕、韩晗,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5-02担保物权的竞合,又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押,只不过物为抵押人占有,

2、在质权成立时,抵押权人无需将质物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转移质权人占有,只需将抵押权权利凭证质押于质权人占有即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发生可,此时即代表抵押权被质押。当债权人优先原则与设立在先原的是各权实现的顺序排列问题,即哪一个权利优先之争,而在异则出现冲突时,优先适用债权人优先原则,原因如下:一是设立在类担保物权竟合的情况下,发生是各权强度的比较问题,即哪一先原则是在适用竞合情形时,是对同一层次权利的竟合一种选种权利优先之争。因此,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合地解决就择,而债权人的权利优先则是不同层次权利竞合一种选择,是第困

3、难了许多。一关系债债权人为自己的权利上设定限制,成为第二关系债的债担保物权分为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主要论述此三类务人:二是前者更关心的是同等地位权利强度比较问题。因此依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对于竞合顺位选择的可行性作出试探,以求后原则则质权优先于质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设定出合理的规则来最大限度调和冲突,平衡利益,保障交易兼(二)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顾公平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给市场增加新的活力。1.质押人抵押的情形。尽管抵押权实现在前时,抵押权人为基于上述把担保物权的竞合分为以下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的实现抵押权而占有标的物时会与质权人的占有发生冲突,但这也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

4、合以及质权与留置权的竟合。可以解决的,可以于抵押权实现所得的价款中先提取质权担保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额,或先行清偿质权人债权,或就其提存。质押人抵押的,因为抵(一)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押后不需要以占有为要件,所以抵押权能够成立,虽然质押人己1.抵押人质押的情形。通说认为,对于抵押权与质权冲突采将占有转给抵押权人,但只要设计好权利实现时冲突的解决机取登记对抗主义:除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外,因未登记的抵押权同制,便能很好地解决担保竞合的问题。此种情形下,虽然质权人时可成立,虽抵押成立在前但未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占有质物并设立在先,但无论质权的期限届满是否早于抵押权,所以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5、若当事人进行了登记,则抵押权自然优如果抵押权得到满足,可以从变卖、折价、拍卖所得价款提取担保先于质权。本文认为以登记作为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理由是存额等作为替代质物,此时更能保证两种担保权发挥效果,因此采在瑕疵的。在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草案意见稿》第335条第2用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款第3项中这样这样写道:“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2.质权人再抵押的情形。质押发生后,对于质物的占有由质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按照各自设定的先押人转移到质押权人,此时分为质押权人是否经质押人同意的两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其各自的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所以种情形,而未经质押人同意的又可

6、分为两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与质权在地位上应平等,根据设立在先原则,则抵押权优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但根据恶意不受保护原则(恶意即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经登记,当然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经公示的质为占有人依其情事,治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恶意第三人得到的抵权得对抗第三人则质权优于抵押权。押权当然无效,自然不发生竞合,而抵押权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2.抵押权人质押的情形。若抵押权人准备质押,则必须解决形下,则适用债权人的权利优先原则,即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理由将抵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问题,但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在于:质押人同意自不多言: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中,因为质权人有为成立要件,抵押物仍为

7、抵押人占有,所以抵押权人打算质押占有质物,足以让第三人相信质权人,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与促的,就必须与抵押人合意。第一,第一关系债的债权人为抵押权进交易的运转的考虑,应让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成立。人,当质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即第一关系债的债权人与第二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关系债的债务人重合,如完全采用设立在先原则优先,则有违债(一)先留置后抵押的情形权人的权利优先原则(在两个独立的债关系中,若第一债关系的1.留置权人抵押的情形。留置权的发生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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