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历史沿革与复兴——以立法思想为例-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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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卷第1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ol_23No.12014年1月MudanjiangUniversityJal1.2014文章编号:1008.8717(2014)01-0090—03中华法系的历史沿革与复兴——以立法思想为例霍丹丹(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鸡西158100)摘要:中华法系的演变史,其实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地位此上彼下、互相交替的历史。中华法系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想要完全复原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某些精神内涵则完全适用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需要。立法者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将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涵更多地纳入到现代法律中,从而实现对中华法系的“曲线”复兴

2、。关键词:中华法系;历史沿革;复兴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一、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地位者,世界最大法系之一也”。怛他们的共同点是中某一类型法律能够被称为“法系”必须满足两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均占有一席之地,由此可个条件:一是有独特的法律核心体系,二是能够对见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周边地区产生一定影响。中华法系的核心是以儒家二、中华法系的演变思想为理论基础,维护封建伦理、家族法规,提倡中华法系的演变史,其实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地‘诸法合体、礼刑并用。到了盛唐时期,中华法系以位此上彼下、互相交替的历史。从起源时期的神权“儒”为核心的法制理念已经

3、蔓延至亚洲各国,尤法思想,到礼治的出现,再到清末变法的失败,无其对朝鲜、越南、日本等东南亚国家具有重要的示不在争论一个问题:究竟将法律作为治国之本,还范作用。由此可见,中华法系作为世界法律体系的是将道德作为治国的主要依据。在此,本文试图通一员,完全有理有据。过对中华法系历史沿革的回顾,来阐明法律与道德依据不同的标准,研究者将法系进行了不同的在历代王朝所占的地位和受重视的程度,以此来证分类。穗积陈重博士在1884年的著作《论法律五明中华法系的演变史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史”。大族之说》中首先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印度法族、(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

4、国法族、罗马法族。”美1.神权法时期,主要是夏商。这一时期的思国比较法学者威哥摩尔1923年将法系分为16类,想主要是天命,道德与法律都还没有被作为统治阶其中就包括中国法系。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级的治国依据。夏朝的统治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均是德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五类,中国法系也位列其受命于天。在《尚书·甘誓》中记载,夏启在准备中。尽管分类的标准不同,无论将世界法系分为多讨伐有扈氏时,认为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少类别,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中国法系’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睢行天命。”有扈氏对“金木收稿日期:2013-09—06作者简介:霍丹丹(1984一

5、),女,河南-f7峡人,黑龙江工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水火土”不敬,对“天地人”懈怠,上天要将其剿任贤、任私”,而要“任法”,做到凡事“皆有法事”。灭。现在我只能听从上天的旨意(将其消灭)。商同时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主张严刑朝奴隶主认为商王受上天之命统治人间的一切,商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王的作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王通过占卜来领会上汉武帝以后,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统治天的旨意。商王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对于犯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需要寻求新的法治指法之人的审判,也必须通过占卜求天问神。不仅如导思想。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正好

6、迎合了这种此,统治者将其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统治要求。于是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周时期产生了周礼。周礼出现后,打破了夏局面。这一时期的立法思想发展为以儒家思想为商神权法独霸的局面,统治者不再完全顺从天命,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德主刑辅。也就是先用德而是将天命赋予自身,将上天的旨意转化为自己的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与刑结意愿,再强加给被统治者。周初统治者主张明德慎合起来。汉朝对儒家思想的推崇最集中的表现就是罚、以德配天,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春秋决狱”。法律的地位降低,道德在国家治理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

7、失去了上天的过程中的作用大大提高。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要(三)中华法系的繁荣求统治者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中华法系在唐朝达到鼎盛时期。隋朝的《开皇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该一律》为制定唐律提供了蓝本。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味用严刑峻法迫使臣民服从。同时主张“亲亲”与主要是礼刑并用,并最终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尊尊”。在家族范围内应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刑罚为政教之用”,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亲亲父为首;在社会范围内,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犹昏晓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

8、、上下、贵贱都应恪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相辅相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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