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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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2、第三条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标准工作组的建议。第四条受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第五条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第六条负责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第七条开展本专业领域内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第八条对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告。第九条建

3、立和管理本专业领域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第十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第十一条负责管理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主要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十二条承担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十三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依托由中国金属学会各专业分会或技术领域发展需要组建

4、。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1.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中国金属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2.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第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1.中国金属学会各专业分会均可向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申请,并报送《中国金属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2.对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秘书处承担单位;3.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

5、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4)《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5)《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第十六条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负责筹建的专业分会,再行申报。第十七条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根据标准制

6、修订工作需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学会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第四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第十八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用户等。第十九条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4)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主任

7、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中国金属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二十条委员的权利与职责1.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2.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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