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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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权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第三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包括:(一)基准利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二)上浮利息:指在利率上浮情况下,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三)加罚利息:指中国人民

2、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与合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四)复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应收未收部分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出的利息。第四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信社债权。(二)区别对待原则。减免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三)逐级审批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县(市)联社审批,额度较小的可由县(

3、市)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

4、案。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五)附条件减免原则。对债务人减免息的实施必须以农信社已收回扣除减免息金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分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减免息金额可相应分次减免。不得先减免息后再收回贷款本息。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二)

5、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三)通过减免利息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例外。以物抵债情况下,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四)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第六条原则上200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不良贷款的方可实行减免利息,具体范围如下:(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利息:1、已被列为损失类的贷款;2、已丧失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诉讼时

6、效且在诉讼时效丧失后两年内未及时主张担保权的;3、由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暂无法执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4、1997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的贷款(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转换主体贷款等方式重组转化的次级或可疑类贷款,下同)。(二)对于除符合本条(一)点第2-4项规定之外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贷款的: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2、能够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偿还本金达20%以上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其余利

7、息实行停息挂账处理。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还贷,则取消全部的利息减免和停息,利息按未减免和停止计算的状态继续计算;3、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实行“一揽子”统筹还贷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视情况给予减免复息、加罚利息、上浮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50%。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七条申报。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拟减免项目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小组或贷

8、款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社有关责任追究情况;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社收益的影响。6、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

9、押(质押)合同;2、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资料;3、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4、欠息清单;5、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7、能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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