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事选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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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会干事选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选拔任用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干部,有效地管理学生会骨干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用干部基本原则】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各部负责人。第三条【公开招聘干部的事由】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应当及时对学生会各部成员进行全面的公开招聘。因下列情形,学生会部分部门成员职位发生空缺的,学生会应当适时对空缺的职位进行公开招聘:(一)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辞职的;(二)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被撤职或被罢免的;(三)在试用期间代理主席团成员

2、、部长、副部长、干事被撤职的;(四)在试用期间代理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未通过信任投票的。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的招聘第四条【竞聘报名】学生会干部的公开招聘活动由校团委组织进行。校团委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职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同学应在校团委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表明自己竞聘的职位。第五条【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在完成学生会干部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后,将所有竞聘者的材料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学生会成员。第六条【面试监督】校团委安排有关成员

3、组成监督组监督面试和提名过程。监督组有权审阅竞聘材料、在面试过程中询问竞聘者以及提名原因询问校团委。第七条【职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学生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干事自然空缺:(一)无人竞聘该部负责人、干事;(二)校团委认为该部负责人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负责人、干事,未提名人选;(三)学生会代理负责人、干事人选被学生会会监督组否决;(四)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第八条学生会有关部代理成员自然空缺的,由校团委协商择期另行公开招聘。第三章 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信任投票和工作质量评价第九条【转正程序概述】学生会各部门成员工作一个月后学生会应启动转正程序。转正需

4、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等三项具体程序。第十条【业绩调研和公示】启动转正程序后,首先由校团委对各部门代理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完成对各部门代理成员工作业绩的调研后,校团委应将各部门代理成员的工作情况公示全校,公示的时间为一到两周。公示期间,学生会接受全校同学对公示的意见反映。第十一条【失职、渎职调查】在调研和公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各部门代理成员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校团委应组成专门调查组,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对有关部门代理成员进行调查,查清失职和渎职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第十二条【意见反馈和争议调查】公示过程中学生向学生会反映的对有关部门代理成员的

5、意见,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代理成员。本人作出辩解的,应当将辩解记录在案;本人对具体事实有争议的,学生会应组成专门调查组,查清有关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第十三条【述职、答辩和信任投票】公示期满后,校团委应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部门代理成员的述职和答辩,并进行信任投票。普通同学可以旁听全体会议,经主持人同意,还可向各部门代理成员提问。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同学所提的意见和本人的辩解以及失职、渎职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及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均应通报给学生会,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信任投票的方式与效力】学生会全体会议提出信任投票的具体办法,由全体会议审

6、议批准。在信任投票中,各部门代理成员所得信任票数达到规定之标准的,正式上任有关各部门代理成员,自然任期至当届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为止,并由校团委发给聘书与工作证明,上任情况通报全校;所得信任票数未达规定之标准的,自动卸职,有关部门代理负责人自然缺任,由校团委择期另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依本条例第二章所述执行。第十五条【工作质量评价】主席团建立对学生会各部门成员工作质量的评价体制,对学生会各部门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学生会干部评优及选拔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工作报告和任满卸职】学生会有关部门成员如有辞职和任中卸职,并且如有被撤职和罢免的,任期至该任学生会任满或中期

7、调整时为止。部长在任职期间,应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学生会全体成员报告工作。任满卸职后,由校学生会证明其经历、肯定其成绩。第四章  辞职、撤职和卸职第十七条【学生会干部的辞职】学生会各部成员随时可向校团委提出书面辞呈,校团委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校团委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造成严重后果,则校团委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在校团委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学生会有关部门成员辞职的情况,应备案。第十八条【辞职的特别批准】学生会有关部门代理成员在进入转正程序后、通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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