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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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对农村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

2、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四条 凡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一)五保户;(二)特困户;(三)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五

3、)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三章 救助内容第五条 主要用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人员因病治疗急需的费用支出和交纳个人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金部分。(一)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救助。(二)对因患大病而未参加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受,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急性传染病的救治,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4、费的救助。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资助。第六条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一)住院分娩救助对救助家庭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给予减免,对难产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减免或资助。(二)住院救助服务对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心、肾等组织脏器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给予救助。住院救助服务的具体病种,由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第四章 救助标准第七条 对多发病、常见病和急性传染病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按40%——

5、70%给予救助。其中,乡级卫生院60%以上,县级医院50%以上,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40%以上。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4000元之间,但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 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

6、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说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报乡(镇)政府。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张榜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者,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客观、公正、求是地对申请人

7、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并通过集体研究,对确定救助的家庭颁发医疗救助证,批准其应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六章 救助经费支付方式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按批准的救助金额先行垫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卫生院所每月与县、市(区)民政局结算垫付的医疗

8、救助费用。结算时应提供救助对象住院病历原件、医疗收费凭据、转诊证明、住院费用申报表等资料。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院、卫生院所住院治疗,县、市(区)民政局凭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可将批准的救助金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医院、卫生院所或个人。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六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卫生院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所和县(市、区)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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