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农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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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省农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内容提要]台湾省农会组织具有一百多年的悠久历史,对台湾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我们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图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效应,推进农业现代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经验,创建大陆农民组织,但这必须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其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并努力将其建设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民间自治组织。  [关键词]台湾省农会;新农村建设;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侯东德(1973―),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重庆400031)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民经济总体快速

2、增长的大背景下,农业的滞后日渐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并由此衍生出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农民问题。而农业发展的好坏,与农业经营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联,早期的合作社模式,虽然具有集中劳动力的优势,但属于简单集中,最终挫伤了发展的效率。痛定思痛之后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那个历史时期,成就了一个奇迹,农民个体的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农业曾一度欣欣向荣。然而,这种各自为政的个体化作业,无法顺应以规模性为核心特征的现代化进程。农业的滞后性越来越凸显,而经营结构正是导致其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台湾省的农会组织带给我们莫大的启示。它将分散的农民组织成一个联盟,却并不损伤他们

3、各自的独立;它类似于行业协会,可以在强权面前合力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它还是一个交流的平台,能够集众人智慧,推进农业技术的进步。于是,在党和政府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台湾的经验,在大陆逐步建立起我们的农民组织,为解决一直困扰着我们的“三农”问题助力。本文将在分析台湾省农会组织产生原因、法律地位及实践体系的基础之上,探讨其对我们新农村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农会组织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地位    台湾农会起源于一百多年前,早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1900年,第一个农会组织就在台北县三角(现为三峡镇)成立。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所

4、以当时的台湾农会组织纯粹是农民的自发组织。台湾省农民之所以会自发成立农会组织,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三点:一为共同从事拓荒垦荒工作,增加生产收益;二为确保耕作权;三为求减租。”[1](P48)当时的佃农在同地主的斗争中,深感个人力量分散、弱小,为保护自己的耕作权益,改善生活,于是自发成立农会,以期结合众多会员的力量,抗衡地主,争取权益。当时的农会,日本殖民政府尚未加以过问,因此其法律地位还没得到承认,在法律上是非正式组织。  台湾农会正式被赋予法人资格始于1908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台湾农会规则》。日本政府之所以赋予台湾农会法人地位,是因为日本政府觉得农会作为政府与农

5、民之间的中间组织,可以在地方农政上起到重要作用,促进农业政策的实施。由此,台湾农会正式取得法人地位,成为日本政府控制的合法法人团体,承担指导及奖励农事业务的任务,在地方农政上辅导台湾总督府。1943年,日本政府通过《台湾农业会令》对台湾各种农会组织进行合并组合,形成农会组织一元化,各级农业会正副会长都由各级政府首长兼任,理事长由会长推荐经政府任命,业务部门主管亦多由理事兼充,监事由各级农会会员大会选举。农业会已完全失去农民自有组织的意义,成为日本政府的外围经济控制机构。”[2](P54)由此可知,尽管台湾农会受日本政府承认,取得团体法人地位,名义上是农民的组织,

6、实质上已成为半官方、准权力机构,为日本政府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服务,属于官办组织,而非民主组织。  台湾光复之后,民国政府对台湾农会进行了接收和改造,于1945年召开台湾省农业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以民主方式代替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官办制度。台湾农会几经改革和变迁,形成了目标功能多元化、组织普遍化、会员复杂化的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自治组织,亦为台湾农业政令的基层执行单位。“台湾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3]台湾农会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四大功能,各级农会理、监事由会员(代表

7、)选举产生,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与雇农。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台湾农会是具有广泛目标功能,具有农有、农治、农享特色的农民职业法人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现台湾农会已发展为台湾组织机构最健全、会员最多、分布最广的职业团体组织,共有1个省农会、21个县市农会、283个乡镇市区农会,总计305个单位,会员有69.68万户,赞助会员有25.56万户。[4]    二、台湾农会的组织体系与台湾农会的治理结构    1.台湾农会的组织体系。根据《台湾农会法》的规定,台湾农会设立乡镇(市)区农会、县(市)农会、省(市)农会三级,各级农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主管机关

8、核准设立办事处。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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