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的节税技巧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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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产品的节税技巧实例  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则可以降低消费税税负,且保持增值税税负不变。  包装物无非是箱、桶、罐、瓶等等。包装物的税务筹划也是围绕这些物品展开的。  方案一: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

2、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

3、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30%+(25+8+2)*17%=+=(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元)。  方案二: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

4、胎售价为5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500+20*500)*10%=26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500*10%=25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

5、内(一般为1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500*10%+20*500÷(1+17%)*1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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