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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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6号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项目报

2、批绿色通道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归并重点项目部分报建审批事项,适当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  第三条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项目)为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城建预安排计划(含治水项目)中明确的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绿色通道。其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进入绿色通道。  第四条 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

3、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年度城建计划和城建预安排计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  第五条 依照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分为立项、规划方案及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阶段。  第六条 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应当按本规定所附主要报批程序办理;本规定未明确审批时限的,应当比一般项目办理审批的时限缩减1/3以上。  本规定未规范的内容,依相关规

4、定执行。  第七条 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涉及的市、区(县级市)各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及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审批、指导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预安排计划)。建设单位根据上述计划开展各项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评审通过后5日内完成审批。文章由(http://hangzhou.chinakzh.com/)收集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

5、建设单位报送的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日内完成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并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属道路、桥隧、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年度城建计划(含预安排计划)下达后即可申请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涉及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征收摸查,主要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涉及安置用地和经济发展用地的预安排等方面内容,并形成调查报告。  属道路、桥隧、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开展项目前期征收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征收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

6、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可以根据项目征收、勘测、施工等工作需要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建设通告。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在8日内发布。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如属国家、省批准权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出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属于市审批的项目,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或初审)。如属国家、省批准的项目,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程

7、序上报的同时,将初审意见和上报情况抄送建设单位。  房建、地铁出入口及风亭工程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先行报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分析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其工程环评审批文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环节集中把关。  道路、桥隧、管线工程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内容表述,其工程环评审批文件在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环节集中把关。  环卫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以及变电站工程项目在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审

8、议时不要求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属道路、桥隧、管线工程的,只须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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