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分子”的称谓应当摈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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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分子"的称谓应当摈弃万志鹏一、问题的提出犯罪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可以找到肯定的答案。《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看,这里的中国“公民”应当没有任何例外,包括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犯罪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同样蕴含着尊重所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的基本人权的意思。《监狱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38条的规定进一步申明

2、:“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很显然,我国法律是明确保护犯罪人的人格尊严的,这在理论上也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有争议的是,如何判断对犯罪人的人格侮辱。笔者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不把犯罪人当做“人”来称呼,而代之以“犯罪分子”,是一种对犯罪人人格的变相侮辱。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提升全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也不符合以矫正和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刑事政策。二、为什么要称犯罪人为“分子”?“分子”本是个中性词语,这个称谓,在现代汉语中本意是“属于一定阶作者简介:万志鹏(1976一),男,湖北黄陂人,法学博士,湘潭

3、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395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①。但在我国长期的政治运动和司法实践中,某某“分子”的标签带有一种浓厚的政治定位彩色,并且从历来的语言习惯和思维定势上说往往带有一定的贬义,如“坏分子”、“投机分子”、“敌对分子”、“地主分子”、“不法分子”、“恐怖分子”等。反之,对于积极、正面的评价,对于“好人”,我们是很少听到诸如“好分子”、“工人分子”、“干部分子”、“守法分子”之类称谓的。至于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的“知识分子”,共产党人历来认为他们是依附于帝国主义、封建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阶层,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他们需要通过

4、“改造”而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谈到了对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的“感情变化”:“⋯⋯革命了,同工人农民和革命军的战士在一起了,我逐渐熟悉他们,他们也逐渐熟悉了我。⋯⋯这时,拿未曾改造的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比较,就觉得知识分子不干净了,最干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干净。”②从这“干净”与“不干净”的比较之中,我们大致可以嗅出戴上某某“分子”这顶帽子的危险气息。因而,“分子”一说,有时候可能不必当真,毕竟除了“反动分子”还有“入党积极分子”一说,除了“落后分

5、子”也有“先进分子”的说法。但是,无论如何,归入“分子”之列总是给人进行了政治评价和扣上某顶帽子的感觉,使人或者在战战兢兢或者在感恩戴德之中仰视执政者的权威,生怕一不小心“站错了队”。于是,“分子”这个词所包含的意蕴,就已经不再仅仅是文义上“成员”这样简单,它足以窥视中国政治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格评价,具有强烈的阶级情感倾向。在这样的逻辑下,称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自然就不足为奇了。在新中国刑法典的酝酿过程中,1962年刑法草案的“前言”部分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

6、专政制度⋯⋯。”③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这两类犯罪分子恐怕还是有区别的:与前者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与后者的斗争,有许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事法律、政策和文件中,“犯罪分子”的提法并①《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04.②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1页。③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396论“犯罪分子”的称谓应当摈弃

7、不多,反而“罪犯”、“犯罪人”之类用语十分普遍,这是受到了国民党时代法制的影响。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的刑法大纲草案第16条规定:“刑罚之目的如下:一、惩罚犯罪人,⋯⋯二、改造犯罪人,⋯⋯”~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开篇第1条即说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特制定本条例。”⑤政务院还于1951年6月专门发布了《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应司法解释基本上都使用的是“罪犯”称谓,直至1954年制定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中依然如此。然而,1957年之

8、后,随着“反右”背景下的刑法草案(第22稿)出台,条文中的“罪犯”几乎全用“犯罪分子”取代。有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向“左”转,如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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