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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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作者:杨海莉发表时间:2014年11月)论文关健词: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法定责任信义义务直接损害论文摘要:本文以国外公司法法理为依据,从公司机关理论、董事信义义务角度论述了我国应建立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责任的性质、第三人及第三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阐述。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红成部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即肛东、债权人及雇员的民事责任。如(日本商法》第2“条之三敖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负连带扭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条规定

2、:公司负责人对于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连带负赔偿责任。与其他国家普遍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实践相比,我国公司立法在这方面明显滞后。1998年1: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时,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对投资者负连带贻偿责任。此为开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先河规定,但公司法缺乏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除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外,几乎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与旧法相比,虽然有一定进步,但笔者认为还存在着重大缺陷。其不但没有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而且,其关于董事对股东责任的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例如所谓“损害股东利益的”,是指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还是间接损害IIIIII股东利益,或者两者都可。显而易见,公司法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不利于对董事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即以国外公司法相关法理为基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就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此类问题的

4、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公司机关理论与对第三人保护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了使公司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法律为其设定了形成、表示与执行其US意思的机关,即公司机关。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公司机关是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2.公司机关是形成、表示与执行公司意思,并行为即公司本身的行为。3.公司应对公司机关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公司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关,当今世界董事会模式主要有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英美模式。无论在哪种模式下,董事会均是股份公司的必

5、设机关,其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决策与执行,具有很大的权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自然人担当。因此,必须将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与作为机关担当人的董事区别开来。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要成分,其本身并无法律人格可言;而作为机关担当人的董事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董事在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行为时,其人格即为公司人格吸收,仅是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的董事会的构成部分。故此,一般认为董事的行为非担当董事的自然人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对董事行为的后果,不论是其职责范围内行为,还是职责范围外行为;不论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为,还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均由公司承担,与董事个

6、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这表明了董事行为是公司机关的行为,董事作为自然人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是作为公司的一部分而行为,董事与公司是“同一个人格,Ul(「}},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董事被看作是公司机关的担当人,不仅董事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将被看作是公司的行为,而且公司董事职权范围外的侵权行为、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亦将被看作是公司的侵权、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公司对遭受此种侵权、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损害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公司机关理论一方面是强加公司对其董事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免除董事个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手段。然而,如

7、果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而完全赦免董事的法律责任,则将存在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和对董事非法行为惩处不力的问题,因为,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因为董事的侵权行为的实施而陷人资不抵债和破产之中,根据公司机关理论,则债权人必然会因为董事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而对公司董事而言,如果适用机关理论以免除董事的法律责任,则公司董事对公司事务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会因此而疏散。因此,如果严格适用公司机关理论对公司和第三人均不利。为对第三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应强化董事对公司事务承担的信义义务,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均规定了董事与公司一起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

8、董事违反应承担义务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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