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法和税收饶让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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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要求: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2.假设: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

2、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可征税款数。3.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5%,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1.(1)子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1000×33%=330(万美元)

3、(2)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30×[200÷(1000-330)]=98.51(万美元)(3)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200+330×[200÷(1000-330)]=298.51(万美元)(4)股息预提税=200×15%=30(万美元)(5)抵免限额=298.51×45%=134.33(万美元)(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98.51+30=128.51(万美元)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128.51万美元。(7)乙国政府可征税款=134.33-128.51=5.82(万美元)2.(1)股息应承担的子公

4、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5)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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