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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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

2、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13/13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3、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

4、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⑹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⑺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

5、: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13/13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

6、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

7、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高表1                                           (单位:米)主(较高24≤H<6060≤H<100100≤H13/13建筑)度(较高向朝南北向253040东西向202535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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