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惯例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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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0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借误及货物质虽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巾诸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口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介同,单价为314美九/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谴人于5月31口开出信用证.7月9口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己装船,但要右:香捲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池的时间为8月10口。但直到8月18USaf锹轮才到港,申诸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木没冇介同

2、项卜•的货物。后经多方査找妙发规介同项卜•的货物已在7月20口由另•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吋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7G,申诸人接受货物后乂发现羊毛冇质问题,于杲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111累贴=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W由谁负乱②商检证书是占右效;③*毛的质星与短垂问题。买方认为,根拯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適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苴他任何通知”。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及船期.也没百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

3、知买方,从血违反『A7项下规定的义务。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和船和将货物装匕船,对英JS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资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w1I■II关于商检证书的右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冇左介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雨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根挥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斤60大内进行商检。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介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咼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111具的商检证书

4、是合同娩定的索蜡依据.不容蜀SU关于羊毛质屋问题,买方声称,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令3017千克羊毛毒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介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右567千克弱节毛,净毛SSfefi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姑的差价右谋,冈羊毛细度、氏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W为499.20美九、654.37美九和85.05美九,介计1238.62美九。至于矩車问题,卖方称该批货物在装船前检验时嚏启符介介同规定,即使矩重回实,该亏短也没右趙过介同规定的短海幅度

5、。•案情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问题上,寅任在卖方方面是不容叢題的。因为根据《INCQTERMS2000》CFRA7的规定,卖方仃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仪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卖方没右这样做,致使买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巴臣支付滯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卖方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芳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寅任。这种辩解也是姑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爭人都适用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介冋公約》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只£当爭人•方或他所雇佣的第

6、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贲,否则W对违约行为承担殒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乂是卖方庭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诃没右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卖方理川为此对买方承担击任,故仲裁庭裁决卖方赔偿1600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买方。曲尸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科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拯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ifoIUS?!并没仃就商检期限做山明确规定,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介

7、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大内"进行商检。但是卖方所主张的Z从货船到港的7月20LI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卖方错谋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买方在2003年9月8口才提到货,因此把买方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2003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LI期应为2003年10月底,故买方提供的由商检局于2003年10月30口川具的第份商检报告是右效的,第二份于2004年1月5LI111具的商检报吿由于超过了介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关于羊毛质定及粒車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卖方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介同

8、规定血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卖方对货物矩亘的理解是带谋的,所谓2%的短潘条款,是折卖方左交付货物时可以在介同规定的数星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却只能收取介同重星的98%的货物,因此这多收的2%货款仍Z退给买方。故仲裁庭裁决卖方因所交货物的质启与介同規定不符血向买方賂偿损失4089.93美九及相应利息。案例11凭保函换収请洁提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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