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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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版本/修改状态:2/0第5页共5页前言本规定依据××××《社会保险管理程序》及《伤亡事故处理程序》编制,是××××管理体系文件之一。本规定是对CA/XC-FG-0625-200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换版,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管理规定废止。本规定由管理保障部负责归口和管理维护。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版本/修改状态:2/0第5页共5页1目的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维护工厂和职工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职工工伤保险管理。3职责3.1管理保障部是职工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工

2、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3.2管理保障部(职工保健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3.3制造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及确定工伤补偿。3.4工会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3.5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4管理内容与方法4.1工伤的范围及其厂内认定按《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执行。4.2工伤

3、认定及保险管理4.2.1制造部(综合管理室)负责厂内工伤事故的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5日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书》(采用式统一格式),属轻伤事故的,收集工伤资料报至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属重伤以上事故的,制造部按《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执行,由上级机关进行调查,结案后申报认定。如不按期上报,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4.2.2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版本/修改状态:2/0第5页共5页管理保障部(保卫室)负责工伤范围内交通事故的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5日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书》,收集工伤资料报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如不按期上报,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4.

4、2.3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4.2.4管理保障部(职工保健室)负责出具工伤诊断书。4.2.5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4.2.5.1管理保障部负责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4.2.5.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病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2.5.3评定的伤残等级作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确定伤残保险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4.2.6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由人力资源室负责会同职工保健室凭

5、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或者工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3工伤保险待遇(含职业病)4.3.1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患职业病就医,须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现金垫付,再由管理保障部负责向社保中心结算工伤职工(含职业病)的工伤待遇费用,并依据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开具厂内费用结算单,由计财部负责支付。4.3.2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发生事故的部门要做好护理工作。职工工伤期间需企业承担的费用由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分析结果分别负担。4.3.

6、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管理。4.3.4.1停工留薪期凭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确定。4.3.4.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版本/修改状态:2/0第5页共5页4.3.4.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待遇按《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4.3.4.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间,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其费用参照4.3.3执行。4.3.

7、4.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4管理保障部根据伤残鉴定结论来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4.4.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企业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4.2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4.4.2被鉴

8、定为七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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