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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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程序及条件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既有住宅,指的是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已投入使用、建筑结构较好的旧住宅。在增设电梯时因筹措资金需要加层的既有住宅,其建设管理程序按法定报建程序办理。不需要加层的,按本办法办

2、理。第三条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满足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16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

3、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的统计总和计算。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

4、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告知建筑物所在宗地范围内全体业主。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

5、;(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第八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16(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且应推选1人为总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前款规定的申请增设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

6、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设计合同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到住房和城

7、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二条电梯安装应依法办理安装前告知及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并在合格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三条16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应按要求将工程资料整理编册,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第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

8、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登记:(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产权面积需分户分摊的,已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未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上市交易时一并补交购买公摊面积款。(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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