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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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辛集镇齐庄小学2016年9月齐庄小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教职工在推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学校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制度对学校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束力。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内所有在职的女性教职工。本制度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

2、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教职工。第二章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学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次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七条对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教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八条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因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不能承担工作量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工作时间,学校不按病、事假和旷工处理。第九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

3、)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第十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三)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四)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第十

4、一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女教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第十三条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学校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

5、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第十六条每年两次对女教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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