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有争议,究竟谁来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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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税费有争议,究竟谁来担?问:2013年9月,张某作为甲方,将自有按揭房产(因房屋按揭贷款,房产证由贷款银行收执)以200万元售予我(乙方),约定:“买卖双方需交纳税费均有乙方负责”。后因该房取得房产证未满五年,按本市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购买未满五年转让的房屋需收取营业税,购买超过五年的免征营业税,购买时间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准。自用未满五年的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房屋的

2、时间以房产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张某当时承诺该房已满五年(其居住时间确已满五年)为由拒绝负担该费用,其愿意解除合同。问:现在我能否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桂林 秦某  答: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既然已同意解除合同,张某应退还你的购房款及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  2.关于违约责任,由于张某就涉讼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

3、双方商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涉讼房屋的房产证由贷款银行收执,未能明确房产证核发日期,双方对涉讼房屋购买时间和个人自用房屋时间有错误认识,导致双方最终因交易税负担问题产生争议,而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故不应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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