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现代精神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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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中的现代精神浅谈——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及影响摘要:罗马帝国虽然覆灭,但是他的法律思想仍为人们所沿用、发展,罗马法体现有丰富的现代精神。在此,以契约自由制度为入口,来探索罗马法。契约制度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而最终形成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我们又能看见这一制度的完善发展。关键词:罗马法契约自由起源发展影响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但相比而言,罗马私法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做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公法却始终未发展到私法的发达程度。这一方面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达提供了根本的条件

2、,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作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等,使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这是罗马社会独具的历史条件,也是其法制建设以私法为核心的主要原因。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与法学的贡献,还表现在其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确立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比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时效、债权、私犯等制度;关于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等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均对后世法律与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被现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

3、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都是我们现在所遵守的法治基本精神。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其中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这一原则在实体法上得以确认,最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但其理论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此就主要从契约自由原则着手来感受罗马法法治大厦建设中博大精深的内涵。契约制度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而最终形

4、成了契约自由的精神。虽然后来各国不断地对其引用发展,但是它仍然保持了实质性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原因有两方面:从政治上说,共和国中期以后,罗马统治者一直奉行对外扩张政策,到元首政治时期,罗马已成为世界性帝国。武力扩张的结果引起罗马国家经济生活主体的变化,罗马公民以外的外国人被纳人罗马经济生活的范围,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与罗马公民以及相互之间发生一系列经济交往,而传统的市民法契约以属人主义为原则,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外国人无法适用。这就必然要求创设出一种新的契约形式来适应国家经济主体的变化。从经济上说,武力征服确立了罗马地中海霸主的地位,推动了罗马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发展;同时随着国内商品高利

5、贷阶层(骑士)的出现,商品交易和货币活动与日俱增,传统市民法的形式主义特征显然无法适应商品贸易发展的需要了。罗马统治者不得不考虑把贸易从繁琐的形式主义中解脱出来,以适应商品贸易快速的要求。罗马社会早期“契约”的概念表述是简单原始的,且没有“契约自由”的观念,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名词为“耐克逊(NEXUM)”。它的本意是指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非常追求形式,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好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还需要有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秤到场作证,交易才能有效。“耐克逊”的有效成立,只是从形式上需要交易当事人到场并彼此达成言辞上的一致,但这种

6、形式下的一致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意思的一致,套语表达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是法律会加以过问的。换句话说,只要完成了这些套话和交易的形式,契约便生效。除了商品领域以外,罗马社会的其他要式行为都要采用严格的仪式,才能发生罗马法律上的效力。在罗马法早期,因为罗马社会早期简单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所有权“让与”和债“契约”混淆不分。在罗马契约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债务的阶段,这种形式的要求体现了对契约真实有效性的需求更加强烈,除对于仪式的要求之外,还要求契约当事人进行契约有效性的保证,如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的债务。这种形式的债务担保模式,形成了现代债

7、权债务担保的雏形。随着罗马市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量不断增多,交易的频繁化必然要求交易形式的不断简化,以实现交易经济化的现实要求,同时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还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书面文字作为能够证明交易完成的实在证据,正式地得到了发展,也即形成了文书契约。《法学阶梯》规定,债务的地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地界既不需用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只需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契约自由,在今天可以理解为合同自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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