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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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文件类。法

3、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职能类。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等。(三)决策类。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5.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6.政府财政审计结果报告;7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0.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11.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2.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13.救灾款物、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四)审批类。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5、五)民生类。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等情况;2.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3.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4.提供水、电、气、燃油、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物业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情况;6.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7.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六)公共安全类。1.食品药品安全及公共卫生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2.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建设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及效果等;3.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4.防灾减灾尽职履责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灾、抢险救援等情况,防灾减灾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情况;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

7、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活动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政务活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活动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政务活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

8、和时限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活动:(一)政府公报;(二)政府网站;(三)新闻发布会;(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第十二条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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