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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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按《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

2、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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