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ID:5774433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2-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_第1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_第2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_第3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_第4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1027(颁布时间)201112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文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检测委托#3>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4>第四章 监督管理#5>第五章 法律责任#6>第六章 附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1027(颁布时间)201112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文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检测委托#3>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4>第四章 监督管理#5>

2、第五章 法律责任#6>第六章 附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1027(颁布时间)201112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文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检测委托#3>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4>第四章 监督管理#5>第五章 法律责任#6>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

3、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3>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4>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

4、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5>第五条 (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

5、律措施。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6>第六条 (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7>第七条 (检测信息系统)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2>第二章 检测委托@8>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

6、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9>第九条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外省市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0>第十条 (检测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检测

7、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11>第十一条 (检测业务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检测业务。@12>第十二条 (回避)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8、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13>第十三条 (检测合同与备案)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检测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