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一案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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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一案浅析一案情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是1979年12月创刊,发行于广西的一家报纸。原告与屮国电视报曾签过协议,约定由屮国屯视报社提供屮央电视台节F1预告表供原告刊登,但原告应向小国电视报社每期付稿酬80元。后原告又与广西电视台达成口头协议,即由原告刊登广西电视台的一周节FI预告表,并每期向广西电视台支付100元稿酬。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从1987年起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从原告报纸上摘登一周电视节冃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原告两次在其报纸上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的一周电视节H预告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继

2、续转载。1990年2月4日,原告向广西版权局提起了中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西版权局审查后认为被告行为属侵权行为,并与同年7月24H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摘登行为,登报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被告认为该裁定未规定复议权,遂不予以执行。同年8月27日,原告在本报上刊登了未生效的裁定的全文与结果。1991年8月15口,原告向原审合山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损失。被告遂反诉原告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节FI预告属于预告性新闻范围,本身应视为时事新闻。而吋事新闻则不受著作权法

3、之保护,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原告诉被告侵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吋原告登载尚未生效之裁定,侵害了被告的名誉权,被告反诉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公开向被告致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节戸预告表是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性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H前的实际情况,对这一•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但电视节H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宜使用著作权法保护。保护的是原告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电视节F1预告,以报纸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承担相应

4、的民事责任。原告上诉有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半,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Z规定和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7,10项Z规定,判决撤消原审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次摘登原告一周电视节H预告表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关于本案的意见本案引起了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内的民法学者和法官们的广泛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小在一周电视节F1预告表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第3条,第4条,第5条是否可作反对解释;该不该进行利益衡量和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及由此引出的屮国的法冒是否有权造法等一系列问题上。基本观点有二:

5、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他们认为本案在民法方法论JL有重要的意义,涉及到了其一贯倡导的法解释学和利益衡量的问题。在对本案做出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本案原告的利益代表了电视台和电视报的编辑者的利益,这个利益远远重于被告的利益。正是基于保护原告利益的考虑,才将一周电视节H预告表解释为非新闻,从而使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是为了深入论证这一观点,进血提出著作权法第3条不可做反对解释,因为它不符合反对解释要求外延封闭的要件。另一种观点是以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为代表的。他们认为著作权法第3条满足反对解释外延封闭的要件,可以做反对解释;而第4条和第5条则不满

6、足外延封闭的要件,不可以做反对解释,以此推出前一•种观点论证上的瑕疵。并进一步指出一审和二审均不承认一周电视节PI预告表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因而本身就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新闻。且民事实体法上也没有任何保护的依据,遂认为本案终审判决不半,支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还进一步指出在FI前的屮国,法官不能也不可能具备造法的功能。三作者的观点(一)对著作权客体的认识: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站;口述作甜;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

7、定的其他作品。第4条则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5条又进一步限制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本案涉及的电视节H预告表并未明确规定于著作权法乞小。即既未明确规定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未明确规定其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因而只能由司法者自己判断。显然,电视节H预告表不属于第4条规定的范弗

8、,它属于依法不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就涉及了著作权法第4条能否做反对解释的问题,即由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

9、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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