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相小学校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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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相小学校产管理制度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教室2、专用室(计算机室,音乐室,美术室,实验室,仪器室,少先队活动室,卫生室,图书室等)3、各办公室4、各专用教室5、运动场地(含操场、乒乓球场、器械保管室等)6、物品(器具)储藏室7、其他公共区域:卫生设施、花坛及宣传栏等。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校长统一领导,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2、各类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组长;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运动场(含其它体育设施)财产负责人为体育教研组长。 第三条总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建卡存档,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行政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总务处进行预算编制,必要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第七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八条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十条各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年检查一次。第十一条班级 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三条校长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物、帐帐相符。第十四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第五章赔偿制度第十六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造成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行政值周、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各部门如有财产损失,未能查明责任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第七款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门卫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第十八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行政会议估价后赔偿。第十九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第二十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第二十一条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财产赔偿金额参考表》,表中未列出的物产参照购入价格。第二十二条赔偿途径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出纳缴纳赔偿经费,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第四款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第五款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第六款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出纳缴纳赔偿金。第七款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福利中按1.5倍予以扣除赔偿金,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理。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款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第十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及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据此 第六章报废制度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区教育局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卫生工具、报纸等。第二十五条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学校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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