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动产上多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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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动产上多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陈亭君摘要现实生活中为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价值,物尽其用,人们往往会在同一财产上设置多个担保物权.而动产因其公示方法的简单、流转的便捷,在同一动产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现象也更为常见。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的清偿顺序即它们的顺位问题进行讨论。确定何者优先受偿。关键词公示公信同时同序直接占有优先善意取得作者简介:陈亭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19.02一、担保

2、物权效力冲突的前提质权。因为,依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欠缺公信力,且法律也不1.多个担保物权必须附着于同一财产上,否则不会发生并存应苛求第三人去调查质物是否已被出质。所以此种隋况下应依善问题。意取得原则,后设立的质权优先于先设立的质权受偿,这样做虽2.多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存续时间上有交叉。若同一财产上先设会损害前质权人的权利,但前质权人既然接受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立的担保物权消灭后再设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也不存在并存问题。设立质权,我们就认为其已经预料到会有这种晴况,并默认。3.并存的多个担保物权必须是因

3、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转质。根据转质是否征得出质人同意可分为承诺转质和如甲先以小车向乙作抵押借钱5万元,后又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责任转质。根据《担保法》94条第l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款5万元。此即发生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前者因甲乙间的借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贷关系而产生,后者则因甲丙间的借贷关系而产生。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4.并存的多个担保物权,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竞争,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4、。”可知我国主要表现为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如甲向乙借款50万元,以自立法上仅承认承诺转质而否定责任转质。且明确规定转质权的己的房屋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万,同样效力优于原质权,笔者认为是因为质权人在转质的同时也就意味以房屋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去世,房屋经评估价值着他放弃了对后设定的转质权的对抗力。约为70万元。这时乙和丙的抵押权就发生效力上的冲突,无论(三)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哪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都将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产生消极影在因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而发生

5、的留置权关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此案中,乙可获得5O万元,丙只可获系中,留置权人将对标的物的某些部件的加工、制作、修理等工作得2O万元,具体原因下文将论述。转交他人完成或者将部分标的物交与他人转运、转存的,标的物二、同类型担保物权并存的顺位上即再成立该他人之留置权。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后设立的留(一)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置权优于先设立的留置权。原因有三,第一,后留置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199条可知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留置物,其公示效力强于间接占有的先留置人。第二,因后留置偿;抵押权均已登

6、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人的劳务、加工,使留置物得以保值增值。第三,前留置人将留置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对物交予后留置人,意味着他默认了对自己的权利将列在后留置人于这一规定,清楚明确,争议较少,因此本文也不再赘述。之后。此种情况类似上文质权与质权并存中的以指示交付再次(二)质权与质权并存设质,后质权人明知的情况。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移转为生效要件。《担保法》64条第2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并存的顺位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此

7、质权与(一)抵押权与质权并存质权的并存一般只发生在一些特殊情况中——指示交付和转质。《担保法》解释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1.指示交付。《担保法》解释88条第一款,“出质人以间接占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一规定争议较大,笔者承认了以指示交付设立的质权。因指示交付无公信力,且质权人认为也很不合理。因为登记和占有同样作为公示方法,其在效力没有直接占有质物,将影

8、响其质权的行使,出质人可能与第三人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具体来说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可分为先抵押再次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因此需对出质人的处分权进行后质押和先质押后抵押。限制,并使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直接占有人,《担保法》解释881.先抵押后质押。若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条第2款,“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于质权,若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质权优于抵押权。因为质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抵押权若未经登记,则依公示公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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