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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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DHD01—2014—0010办公室文件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定党政办发〔2014〕200号★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7—办公室2014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7—定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定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

2、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政发〔2014〕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定海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定海行政(临城街道除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包括仓储)的征收与补偿。二、定海城区三街道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应共同配合

3、做好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区域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自所在地镇(街道)为征收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征收程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7—四、征收一般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工业及非工业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选择市、区工业区安置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安置地块产业准入条件。非工业性质产权置换的形式可以实行异地产权置换或就地(就近)以等值原则置换办公、商务、商业用房等多种形式。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合法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被征收工

4、业土地的补偿以土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六、征收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房地分离办法评估确定。(一)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应按规定程序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房屋建筑物、附属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予以补偿;对于生产经营必需且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生产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归征收人所有,

5、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各类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其余生产设备设施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含拆装及搬迁等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其中征收时协议中明确在市、区工业区重新迁址安置的,其余生产设备设施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25%(—7—含拆装及搬迁、设备调试等所有费用)予以补偿。(二)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应按规定程序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考虑到被征收土地市场供需关系、不可预见因素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区域基准地价实施方案,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土地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七、临时安置费可以按照当地与被征收地段、相当面积

6、所需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收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出让时协议规定容积率的,可按协议规定容积率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中明确。九、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十、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及腾空搬迁的被征收人,其货币补偿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

7、纳企业所得税后,被征收人凭纳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征收人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补偿收入实缴税额予以补助。十一、—7—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办理临时改变用途时已有

8、规定及承诺的,按规定及承诺办理。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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