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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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6-29【正  文】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置总经理,承台湾省政府之命,综理全局局务,并置副总经理二人辅佐之。    第3条     本局设左列各部、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秘书室设文书、总务、法律事务三科,分别掌理机要、印信、文书、总务、公共关系、行政事务费出纳、法律事务及不属其他部、室之事项。    二承保部设保险受理、保险查核及保险计费、保险资料四科,分别掌理加保、退保、转保、保险

2、查核、保险费计算及保险资料管理等事项。    三现金给付部设生育给付审核、伤病残废给付审核、老年死亡给付审核、现金给付会计、现金给付出纳五科,分别掌理生育、伤病、残废、老年与死亡等给付案件之审核及给付金额之计算支付等事项。    四医疗给付部设住院审核、门诊审核、医院管理、医疗给付会计、医疗给付出纳五科,分别掌理住院与门诊案件之审核、诊疗书单之核发、诊疗费用之核计支付及特约医疗院所之管理等事项。    五财务室设基金运用、财务出纳、欠费处理三科,分别掌理基金之保管运用、保险费之收入及给付划拨、欠费处理等事项。    六企划室设企划研究、管制考核二科,分别掌理保险业务企划研究、管制考核、保险费率

3、精算及本局出版物之编辑等事项。    七资讯室设作业管制、程式设计、操作管理、系统工程四科,分别掌理作业管制、资料键录、作业执行、程式设计、操作管理、媒体管理、线路作业管理、软硬体技研术究等事项。    八稽核室掌理业务、财务、帐务及各项库存保管品之稽查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部经理三人,室主任五人(秘书室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副经理六人(承保部二人,现金给付部二人,医疗给付部二人),副主任二人(秘书室一人,财务室一人),科长二十六人,并置专门委员、研究员、高级分析师、秘书、稽核、一等专员、分析师、管理师、设计师、助理稽核、二等专员、三等专员、领组、办事员、设计员、

4、管理员、助理员、练习员及雇员若干人,并得聘用医师及其他医事人员;其人数另以预算员额定之。    第5条     本局依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及特约医院所之分布情,于辖区内划分地区设分局,分课办事,办理劳工保险经常性业务,并得视实际需要于设分局以外之县市设办事处或联络处,隶属于分局。分局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至二人,办事处或联络处置主任(由专员兼任);分局、办事处及联络处人员均在本局总员额内调派。    前项分局之辖区划分及分局、办事处、联络处之设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长三人,并置一等专员、二等专员、三等专员、科员、

5、办事员、助理员及雇员若干人,其人数另以预算员额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长四人,并置一等专员、二等专员、三等专员、科员、办事员、助理员及雇员若干人,其人数另以预算员额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8条     本局职员之派免,除主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总经理由台湾省政府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函转行政院核定后派免,副总经理由台湾省政府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后派免,主任秘书、专门委员、部经理、室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研究员等职位由总经理报请台湾省政府派免,余由总经理派免。    第9条     本局依农民健康保险条

6、例第四条规定接受委讬办理农民健康保险业务,在接受委讬期间设农民健康保险部,下设承保、现金给付、医疗给付给付会计、财务五科,分别掌理农民健康保险之承保、现金给付、医疗给付、给付会计、财务管理、给付出纳及欠费处理等事项。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二人,科长五人,并置一等专员、二等专员、三等专员、领组、办事员、助理员及雇员若干人,其员额由本局专案报请台湾省政府核定之。    前项农民健康保险部掌理事项以外之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本局及所属相关单位兼办之。    第10条     本局依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接受委讬办理农民健康保险业务,在接受委讬期间设农民健康保险部,下设承保、现金给付、医疗给付、给付会计

7、、财务五科,分别掌理农民健康保险之承保、现金给付、医疗给付、给付会计、财务管理、给付出纳及欠费处理等事项。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二人,科长五人,并置一等专员、二等专员、三等专员、领组、办事员、助理员、练习员及雇员若干人,其员额由本局专案报请台湾省政府核定之。    前项农民健康保险部掌理事项以外之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本局及所属相关单位兼办之。    第11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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