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则评价方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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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原则评价方法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核心原则评价方法的主要内容。  附加标准  1.贷款的还款在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拖欠天数时(如30天、60天、90天),就必须被划为不良贷款。对本来会成为拖欠的贷款进行再融资,不改变其原来的分类等级。  2.监管机构要求,大额贷款的估值、分类和计提准备金必须逐笔进行。  (参考文件:《贷款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良好做法》--1999年7月)  原则9: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

2、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必要标准  1.对“关系密切群体”明确定义,以反映实际的风险暴露。监管机构可自行(这种权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以个案方式解释这一定义。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关系密切的借款人群体的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暴露”包括表内和表外的所有债权和交易。  3.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以确保这一系统能够使银行管理层及时了解并表和未并表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  4.监管机构对银行管理层是否监测各项审慎限额、以及在并表和不并表情况下都不突

3、破限额的情况进行核实。  5.监管机构定期获得信息,以便对银行系统内部信贷的集中程度,包括部门性和地区性的风险暴露情况进行审查。  附加标准  1.银行必须遵守以下定义:  --数额为银行资本10%以上的风险暴露定义为大额风险暴露。  --对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或关系密切借款人群体的单笔大额风险暴露的上限为银行资本的25%。  与上述限额稍有偏离是可接受的,特别是,当偏离显然是暂时的或涉及很小的银行或专业银行。  (参考文件:《大额信用风险的衡量与管理》--1991年1月)  原则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

4、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必要标准  1.法律或法规对“有关系的或有联系的各方”有全面定义。监管机构可自主(法律可以规定这种权限)对银行与其它各方之间存在的关系作出判断。  2.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提供贷款的条件(如信贷评估、期限、利率、还款时间表和对抵押品的要求)不得优于对无联系方提供的同样贷款的条件。  3.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与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进行的超过规定

5、数额或带有特殊风险的交易必须获得银行董事会批准。  4.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建立适当程序,避免个人从参与贷款的审批中获益。  5.法律或法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责任规定银行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的统一或单项授信额度,并在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从资本中扣减这类贷款,或要求这类贷款具备抵押。  6.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具备信息系统,以识别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的每一笔贷款以及这类贷款的总规模,同时能够通过一套独立的信贷管理程序对这类贷款进行监控。  7.监管机构获得并审查并于银行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贷款总规模的信息。

6、  附加标准  1.法律或法规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的定义较宽,一般包括附属公司、重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以及附属公司和由内部人员和股东控制的公司中的上述人员。  2.应限制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的贷款总规模,这种限制至少应与对单一借款人、团体或有联系借款人的限制一样严格。  原则1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贷款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确信,银行的政策和程序适当

7、考虑到对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识别、监控和控制。银行(除按最终借款人/最终交易对方外),还应按国别对贷款进行识别和监控。  2.监管机构对银行是否具备执行上述政策和程序所需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核实。  3.监管机构对银行为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计提适当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监督。各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不同,但只要结果合理,而且考虑了风险因素就可以认可。这些做法主要包括:  监管机构(或其它官方当局)规定银行对各国风险暴露的固定比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计提准备金最低标准;  监管机构(或其它官方当

8、局)按国别规定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比例段,银行可在比例段内根据具体贷款的情况确定计提幅度;  银行自己(或其它机构,如全国银行家协会)制定计提比例或指南,甚至可为贷款逐笔确定合理的计提比例。然后由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监管机构及时获得关于各银行国家风险转移风险的充分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  (参考文件:《对银行国际性贷款的管理》--1982年3月)  原则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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