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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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心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无独立企业法人代

2、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3、 【章名】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组建准备  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  一、名称、性质;  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  三、经营范围;  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  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六、章程。  第八条 审查批准  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

4、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正式下文批准。  第九条 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按工商管理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报部备案  工商管理局签发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各公司(院)应呈文向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备案,报告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章名】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公司(院)应有一名副经理(副院长)主管分支机构(包括有独立企业法人和无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劳资管理与

5、监督  一、按照公司(院)各项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人事、劳资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此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与解聘  (一)干部聘用时,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既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注重德才兼备。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是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按各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办理。但必须经公司(院)总经理(院长)签署任命书面文件方可正式聘用。  (三)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聘用后,报部有关领导单位和部门备案。  (四)公司(院)经理、副经理(院长、

6、副院长)可以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但只能兼任一职,不得身兼数职。  (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公司(院)职能部门,不应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副经理。  三、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原则,配备人员。  四、本着优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职工,聘用后报公司(院)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分支机构聘用公司(院)本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院)人事部门批准,其工资、奖金及一切

7、待遇应由分支机构承担,不得同时从公司(院)再领取工资、奖金。  六、分支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经公司(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经营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计划经营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与各分支机构签定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盈余分成的比例和各项管理费的数额,上缴时间等。  二、承包合同应经公司(院)主管经营的经理(院长)批准,方能生效。  三、按公司(院)的各项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生产和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各分支机构按综合计划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综合计划,于

8、每年初报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公章要严加管理,制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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