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带来的法律难题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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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资本制带来的法律难题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从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旧公司法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要求公司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是最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相对较高,给普通投资者造成一种感觉:设立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这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在90年代初期,经济组织形式比较混乱,“皮包公司”层出不穷,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而且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公司的准入加以严格

2、的限制将导致更大的混乱。公司制度建立10多年后,社会对公司的性质有了充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制作为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发展私有经济、增强社会经济活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实行更灵活的注册资本制度。所以新公司法采用了认缴资本制。在新公司法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是认缴资本,也就是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需要缴纳的资本总额,而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而且新公司法将注册资

3、本的最低限额将至3万元。可以说,公司设立的第一道也是最关键的门槛极大地降低了。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对公司所调整和规范重点的不同。但是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还没有完全配套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极易产生一些过去可能不曾遭遇的风险和纠纷。一、认缴资本制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认缴资本制首先冲击的是“注册资本信赖”,信息的不对称将可能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在交易中,尤其是大额交易,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资信调查,而资信调查中最重要的是注册资本调查。实践中,交易审查制度比较严格的企业一般要求交易金额不得低于对方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这是在“公司

4、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下的自我保护。在实缴资本制下,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股东已缴的资本额,因此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足够信赖的。虽然在实缴资本制下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完全说明公司的资信情况,但是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来讲,有一个最起码的形式审查,而这个形式审查得出的结论至少是基本正确的(虽然不排除可能存在股东恶意抽逃出资等现象)。但是在认缴资本制下,如果交易的相对人是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这个基本的形式审查都不能保证正确。对于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公司的交易相对人至少是无法做到“注册资本信赖”,交易的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下降低,继而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增

5、加。如果说上述只是潜在风险的话,那么当和资本未完全缴足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债权人的救济之路则存在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争议标的金额大于公司的现有实际资产时,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可不可以追究未缴足资本的股东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也就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在一定范围内追究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新公司法也引入了这一理论。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6、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新公司法进行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存在着诸多难题。第一个难题就是举证责任。追究股东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谁举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在此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倒置,那当然就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毫无疑问,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是很难获得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第二个难题是未足额交付出资是否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第一种情况是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新公司法

7、对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的股东规定的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就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表明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将这种情况列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倒也未尝不可。不过另外一种情况则很难列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那就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分期交付的出资未到交付期限。追究一个并不违法也不违约的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甚至缺乏道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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