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擅自乘缆车摔伤学校是否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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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擅自乘坐缆车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一、案情  原告卓某,男,8岁,某学校小学生,住某市。  被告某学校,住所地某市。  被告某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某市。  被告龚某,男33岁,某市园林管理处览车娱乐项目承包经营人者,住某市。  1998年间,龚某与好友杨某、赖某共同共资购买“架空浏览车”一辆,在某市园林管理处直属的某市熙春公园内开发“架空浏览车”娱乐项目,由某市园林管理处提供场所,龚某等3人于同年9月30日与某市园林管理处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03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龚某独自又于2003年10月1日与某市园林管理处签定了续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龚某每月应向某市园林

2、管理处缴纳场地管理费450元等内容。2003年11月7日上午,某小学组织该校1至3年级学生到某市熙春公园秋游。学生离校前,班上教师对学生去秋游现行了秋游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秋游中教师对学生开展各项活动进行了严格管理。休息期间,小学生卓某等学生私自脱离教师的管理溜到公园内的龚某出资并承包的“架空浏览车”处乘坐览车,公园“架空浏览车”管理人员见卓某等小学生到后,即将2人座位的浏览车安排了3小学生乘坐(含卓某在内),并未系上安全带,3人乘上“架空浏览车”后,管理人员未等前排览车走出安全距离,又将卓某等3人小学生乘坐的览车向前推进,造成后车尾随撞上前车,导致卓某从车上坠地,造成卓某“脾破裂,肾挫伤

3、”。  卓某受伤后,教师与公园管理人员一道共同送卓某到某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卓某伤情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同年12月26日,卓某以某学校、某市园林管理处、龚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二、分歧  此案审理中,单就被告某学校是否承担卓某摔伤的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学校应承担原告卓某摔伤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活动中,卓某为小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卓某在学校的组织的秋游中受到伤害,由于学校对卓某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可视情况,决定学校适当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学校不应承

4、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原告卓某在参加被告某学校组织的秋游中受伤,由于被告某学校仅对原告卓某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义务,被告某学校已尽了职责义务,但仍发生原告卓某私自跑去坐车摔伤的结果。被告某学校无过错。因此,认为被告某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某学校不承担卓某摔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关于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认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3、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6、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种情形。如果不履行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学校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借相适当的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只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

7、。这些职责中,有的是属于学校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学生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没有加以注意等。有的是属于教育义务;组织学生去春游前,要对交通安全进行教育,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未成年学生了解、注意等。(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知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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