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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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2、认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3、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了解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5、认识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6、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偿还;7、领会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规定;8、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

2、非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有中国国籍;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企业时,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三、个人独

3、资企业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4、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

5、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

6、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

7、性两方面的特征。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8、,可以有两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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