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_马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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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卷第4期呼伦贝尔学院学报No.4Vol.82000年12月JournalofHulunbeirCollegePublishedinDec.2000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马斌呼伦贝尔学院行管与法律系海拉尔市021008摘要: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独立主体。由于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组织,所以其事务执行有着特别规定。笔者通过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问题的探讨,阐述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它详细地规定了合

2、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及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结束了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的局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内外部法律作简单的论述。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内部关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为了实现其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一切活动。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限和方法;合伙人、执行事务人与不参加事务执行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被聘

3、任的合伙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以及依法纳税案。(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种同等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同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同等。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原则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一合伙人不得剥夺其它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但是,在执行合伙企业某一具体事务时,则没有必要全体合伙人必须一起去执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去执行。可见,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无论事务大小、巨细,都由全体合伙人一起协商解

4、决,并且按照协商确定的办法一起去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每一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内有同等的权利。采用这种方式的合伙企业,一般是在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采用这种方式的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即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实际上就是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其它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无论合伙企业采用何种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在履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时都依法或合伙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1

5、7利,是指合伙人所享有的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包括:1、一般事务处理权,即日常事务的处理权。除了法律中规定的重要事项和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事项之外的一般事务的处理权。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重大事务的处理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重大事务处理权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在享有权利同时,还应承担下列义务:1、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合伙企

6、业事务执行人熟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且掌握合伙企业将要执行的事务,如果允许其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合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并将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营全体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合伙人从中渔利。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有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时,应依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5、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凭借自己的有利地位,把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其代

7、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产生的损益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三)被聘任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或合伙协议,聘任合伙企业外的人员管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事务。他们不是合伙人,也不被列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是,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合伙企业事务的一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对其职责作了专门规定。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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