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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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  摘要: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离婚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深,对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一方有权进行遗产继承时,继承人对于所应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严重影响到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文将围绕离婚案件中具有继承权一方对于其可继承遗产的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理解法律对于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继承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如何进行运作,以及之所以这样设计与规定的立足点。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放弃继承权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2、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施行以来,一直广被社会所关注和讨论,在经过了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后,该解释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正因为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解释(三)》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病和法律空白之处,尤其是该解释的第十五条,在实际操作和运用中更是问题颇多,难度很大。第十五条的规定充分维护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注重亲情社会和和谐家庭,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肯定是积极的,但是对于具体案件操作上,实际上是难度加大了。本文就相应的问题仅仅表达一些笔者个人的看法,从个人的角度对于该条规定进行思考和探究。一、条文

3、的内容及其相关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8依照这条规定,首先我们应该在此类案件中明确几个时间点,只有正确把握住这几个时间点,才能理解本条规定设计的意义,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是整个法条立足的基础,如果遗产继承发生在结婚以前或者离婚以后都不受此规则的影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具有继承权的一方进行继承,婚后也属于一方个人

4、财产,并不存在这些争议;二是“起诉离婚时”,必须是无法达成协议离婚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才受此约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众多因素无法致使离婚双方达成协议,最重要的因素往往就是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只有有争议的案件才需要法律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指导实践操作。三则是“实际分割遗产后”,这个时间点对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而言意义重大,同时也是造成司法实践中难度加大的根源。这条规定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父母一方尚未离世的情况,此时如若进行遗产分割,显然对于老人而言是一种情感上的极度伤害,并不符合人性社会和情感家庭的构建,也与我国优良的传

5、统美德相背离,第十五条的规定正好就能有效地消除这种“因财生恨”的状况。第十五条的设计目的在于合理地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而离婚案件中所指的财产分割,对象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归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和归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按照原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离婚的法律事实并不会对其造成影响。”[1]既然本条的规定立足于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那么首先就得了解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6、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由此可知,除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二、制定该法条的目的及意义8通常情况下,离开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存在。夫妻财产关系是随婚姻关系的取得、

7、变更、终止而相应变化的。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当解除,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就应当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然而第十五条的规定打破了传统的限制,它突破了传统上在离婚时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继承的遗产并未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在夫妻一方父亲或者母亲死亡,而另一方尚健在的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之间出于对健在老人情感的考虑及尊重,一般不会立即要求分割死亡老人的遗产。此时,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势必就涉及到作为

8、继承人的夫妻一方能够分割到的遗产份额。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提供了解决方案,将该份财产份额作为配偶另一方对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期待利益,放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的条件成就之后再进行处理。而不在离婚案件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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