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消防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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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消防验收标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铺上柜应符合防火要求,应安装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和易燃气体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

2、5m;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注:本规定摘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节.第2.3.1条。二、火灾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商铺内部设置的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其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3、;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易手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注:本规定摘自《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一)、安全疏散通道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条。(二)、安全逃生出口1/3.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4、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安全疏散指示灯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

5、不得大于10米。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四)、应急照明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四、消防应急广播。商铺店内如设置自己的背景音乐,其应有消防应急广播强切器。五、装修材料的防火请况。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1、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第12条。2、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

6、料上。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八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4、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注:本规定摘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1.10、3.1.11、3.1.16。六、灭火器材。1、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2、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2/3.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5、灭火器不

7、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注:本规定摘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0.7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七、商铺施工完工后应提交下列文件:1、竣工图。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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