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存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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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存在问题研究  摘要:国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金融产品顺应了国内小微企业经济发展的趋势。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国内保理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新兴的利润增长点;从企业角度看可解决因抵质押物不足带来的融资难。所以,加快国内保理业务在小微企业中的推广,必将有利于破解长期困扰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增强中国小微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关键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小微企业;融资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167-02一、保理与国内保理业务1.保理。保理的英文对应词是Fa

2、ctoring。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目前国内普遍接受、广泛采用的是国际统一司法协会(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theUnificationofPrivate8Law)对保理的定义。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保理是指一方当事人(供货商或出口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货商可以或将要向保理商转让供货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保理商应履

3、行至少下述两项职能:为供货商融通资金,包括货款和预付款;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2.国内保理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4条第2款的规定:“保理业务是指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二、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的优势分析1.中国发展国内保理业务潜力巨大。2000年,中国经营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只有3家,保理总量为2.12亿欧元。2000年后的迅速发展与2001年发生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有关。2000—2010年十一年间中国保理营业额增长了7

4、28倍,2009—2010年更是出现了年均增幅高达129.64%的强劲发展势头。这说明保理业务在中国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所使用。2010年中国保理业务量(包括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达到1545.5亿欧元,占世界保理业务总额的9.38%;其中,国际保理345.9亿欧元,国内保理1199.6亿欧元;2011年,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数据显示,自2008年起,中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四年位居全球首位。8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之比一般约为2.93%,在

5、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甚至达到了15%。2010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总额占GDP比例尚不足2.5%,国际保理业务总额仅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空间极广。2.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高度重视。目前中国小微企业一方面面临融资难的矛盾,另一方面又拥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小微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提供有效的抵质押品而被银行拒之门外。保理融资体现的是中小客户手中应收账款的价值,特别是当小微企业的下游买家是一些在银行有充足授信额度的核心企

6、业时,小微企业凭借着与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关系,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的银行信用。与此同时,银行叙做保理融资所承担的风险已转化为中小客户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也可以确保银行风险的有效转嫁,并最终帮助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从而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实现银企双赢。这正是保理业务的发展机会。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1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83.关于保理业务方

7、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根据前述保理业务的涵义,可知保理业务的操作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在销售商卖方与购货商买方之间商品或服务买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销售商与保理商通过保理合同将收取的应收账款权利移交给保理商。因此,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保理业务实质上是一个债权让与问题。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对债权让与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其中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除了传统的存贷款,国内外结算,发放银行卡等业务外,

8、还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一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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