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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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一、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执行不严格。一般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在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内设置专业化管理和操作的保理业务专营机构或专门团队,实际上保理业务操作岗一般都是分散在基层经营机构,不利于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二是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审核不审慎。按照规定,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但近年来迫于市场营销压力和产品覆盖度考核,管辖行往往放松了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分支机构基本全部涉足国内保理业务;业务准入方面,准入大量小企业客户办理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三是贷款“三查”制度和平行作业机制执行不力。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代替风险经理在系统中违规操作现象比较突出,未能很好地坚持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制度,“双人”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贷款条件得不到有效落实。二、国内保理业务应关注的风险因素1.卖方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直接会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2.应收账款回笼划归保理收款专户问题。部分经办机构保理业务中存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而是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银行保理收款专户,或在保理到期时由卖方直接回购的情况。经办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卖方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也难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监控。3.对保理预付款的资金流向未严密监控。保理预付款仅限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缴纳税金、电费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部分经办人员片面认为预付款资金系客户自有资金,对用途不作监管,导致一些企业将保理融资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转入买方账户用于归还银行上期保理,或流入房地产、股市等。三、加强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一)加强贷前审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保理业务经办人员要依照有关操作流程的要求,认真筛选客户,做好客户资格审核,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发票、货运及质检单据等跟单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首笔保理业务,须采取电话、传真、实地调查交易对手等方式核实交易真实性,同时在贷款档案中保留确认人签字的电话记录、走访记录或传真件以备查。对长期合作客户,须每半年按上述方式进行不少于1次的交易真实性核实并留档相关记录;对客户1年内的交易明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阅客户历史贸易合同、票据和会计核算凭证等,查实买、卖双方存在正常贸易往来;要分析客户的经营周期、应收账款等情况,对可疑需求应重点排查,夯实业务基础;对受让应收账款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逐笔查询、登记,防止同一应收账款办理多笔业务。(二)加强贷中核查和放款集中管理,确保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在保理业务放款前,应逐项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坚持“双人核押”制度,核查落实担保条件。一是在保理业务放款前,应逐项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坚持“双人核押” 制度,核查落实担保条件;二是为确保保理业务真实性,在保理预付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将《国内保理业务审核表》、经支行审核的业务资料及签字盖章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一并送交保理操作岗;三是保理操作岗按照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放款集中管理操作规程中岗位职责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国内保理业务审核单》及《保理预付款支用单》上签字确认,在保理系统内将业务提交保理复核岗;四是保理复核岗完成业务复核后在保理系统内放行;五是保理操作岗将签字盖章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及《国内保理业务审核单》扫描件发送保理系统放款主管岗;六是保理系统放款主管岗根据《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国内保理业务审核单》及确定的可投放保理明细进行系统放款操作。(三)加强贷后检查,确保还款资金按时到位要进一步核查交易的真实和运转情况,对于卖方客户提供的发票在开票日期超过1个月后,应到税务部门核查发票的有效性,严格审查发票所载内容与所提保理业务的一致性,防止开票后注销或交易双方合谋先开票后退货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账户监测管理,每笔保理预付款回收后,客户经理要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规,防止虚假交易。对买方付款方式的保理预付款回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计核算凭证提供的信息核查还款专户资金来源是否为规定的交易生成,是否为买方划转。如果某一买方连续三次(含)以上发生间接还款,银行有权将卖方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作为不合格应收账款处理。对各类保理业务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保理业务是一项贸易融资产品,对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业务的开展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客户方面风险。一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银行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银行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因此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国内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二是交易背景不真实。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会直接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一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成为买卖关系,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如此一来会加大银行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   银行方面风险。首先,银行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在保理业务办理中未能严格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从而出现虚假交易合同及瑕疵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其次,资金管理不到位。在保理预付款发放后,银行未能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未能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入买方账户。或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法律方面风险。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银行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转让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虽然有的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并约定银行在认为必要时向买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买方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买方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同时《物权法》又规定,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增加风险。  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与收益并存,虽然保理业务存在各种风险,但商业银行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积极采取多种风险防控措施,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保理业务。  完善风险调控机制,防范客户风险。一是审慎选择客户。要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更加复杂,其潜在风险更加隐蔽,因此要通过对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审查,判断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方式是否正常,应尽量选择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客户。二是加强贷中核查,确保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要加强对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商品交易合同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还要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防止开票后注销或交易双方合谋先开票后退货骗取资金的行为。  加强银行的自身建设,防范银行自身风险。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从而尽量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严格合同条款审查,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涉及国内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销售商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国内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商对销售商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商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推广这一业务。应将国内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进一步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保理业务。1.加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由于应收账款就根本性质来说是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在最终实现时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只能通过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能构成对某种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应收账款质权最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在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双方基于各种动机和途径损害质权担保利益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 2. 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尤其是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使商业银行摆脱了对企业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的过度关注,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全新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创新思维模式,谨慎设计流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承诺信息,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二是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三是要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 3.质权设立后的跟踪管理至关重要。质权设立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全面地搜集出质人已经适当全面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要密切监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流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其他现金流的回流情况,及时补充或追加相应担保,以确保还款来源。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出质人与该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以避免最终质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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