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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
2、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1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12—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
4、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2—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
5、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
6、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七)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高校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7、(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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