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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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本合同当事人:甲方: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注册地址: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310号乙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注册地址:延陵西路23号投资大厦18、19号楼鉴于:一、甲方拟发行“2012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拟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二、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为本合同抵押权人,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持有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的抵押权代理人,与抵

2、押人签订本抵押合同。为明确双方在抵押担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抵押资产的安全,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抵1押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抵押担保情况1.1抵押资产概况。甲方拟用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本期债券的担保抵押资产,总面积为630.47亩,经萍乡地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19日),抵押资产总价值20.05亿元。以上抵押人的抵

3、押资产详细情况见附表。1.2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期债券应当偿付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1.3抵押期间。抵押期间自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开始,至本期债券足额还本付息后终止。1.4抵押资产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权代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保管抵押资产的相关权利凭证。1.5本合同签署后,抵押权代理人应在甲方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有义务给予全力配合,抵押登记涉及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条抵押资产评估2.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甲方聘请经抵

4、押权代理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的价值每年进行跟踪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本期债券当年付息首日,年度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不迟于本期2债券当年付息首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2.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抵押权代理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需要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甲方应当聘请经抵押权代理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下列情形可以构成合理的理由:1、抵押资产已经发生重大毁损;2、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抵押资产发生显著贬值;3、其他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发生显著贬值的情形。抵押权

5、代理人因为上述原因要求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2.3甲方须在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正本提交给抵押权代理人。2.4抵押权代理人有权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自行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的价值予以核查、验证,其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抵押比率抵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余额及一年期利息合计额的比率(以下简称“抵押比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3NAVnn1BP其中:B表示抵押比率;AVn表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进行的第

6、n项抵押资产最新的有效的评估价值;N表示抵押资产的数量;如果发生抵押登记时确定为多项抵押资产,而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进行价值评估时将这些抵押资产纳入同一评估报告的情况,在计算抵押比率时应将这些抵押资产合并视为一件抵押资产,其价值按照该评估报告提供的汇总价值确定;P表示计算抵押比率时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余额及一年期利息合计额。第四条抵押资产的追加和置换4.1抵押资产的追加1、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如抵押比率低于1.8,乙方应在计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追加抵押资产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追加抵押资产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

7、内完成追加抵押资产的工作,以使抵押比率不低于1.8。42、追加的抵押资产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价值评估,4.2抵押资产的置换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抵押人需要对抵押资产进行置换的,当且仅当置换后抵押资产总的评估价值不低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余额及一年期利息合计额的1.8倍的前提下,经甲方申请,抵押权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进行资产置换。第五条抵押资产的处置5.1甲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1、抵押比率低于1.8,且甲方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新增抵押资产以使抵押比率不低于1.8;2、本期债券约定的付息日或兑付日,甲方未按时偿付债

8、券本息;3、甲方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4、抵押人擅自出售和馈赠抵押资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5.2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抵押权代理人得知甲方出现本合同5.1条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之一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公告违约事实,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5.3涉及相关违约责任,约定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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